朱威與朱缶又談論了許多,甚至到對某些人的置。
朱缶是想替一些人求的,不過到了朱威這邊,全都一一否決了。
天亮正好到京城。
鎮國公府。
兩人下車,朱缶拱手道:
“先生,兩位師孃都快臨盆了,反貪之事先生不必太多專注,學生必然會辦好的。”
朱威點頭:“好,你辦事,我是放心的,時間定在今日申時。”
“學生領命。那之極和孫大人那邊?”
朱威揮揮手:“你不用管他們,都己經安排好了。”
“是,學生告退。”
朱威是看著朱缶離開的,他的學生之中,心最的就是朱缶了。
管錢糧的戶部尚書心?說出去是要笑掉他人大牙的,誰會信?
可是事實就是如此。
當然了,這個心指的是朱缶對他認可的人心,可不是對誰都心。
就像徐希,在北大營是要殺了他的,而他最後還是第一個為徐希求的。
這次也是一樣,天下大事用錢的地方很多很多,而什麼事需要用多銀錢都是有範圍的,這些年他從批的條子中也知道有些人暗中手,而查下去卻發現都是自己人。
比如,在山東滅孔家之時救了他一命的沈老三,比如在軍中與他好卻死在遼東大盤子山的王浩家的侄子,這些人在朱缶心中,都是有一席之地的,現在要自己手將這些人繩之以法,自然是心中為難。
朱缶也知道這樣不對,可是千百年來的華夏,不都是這般過來的嗎?
各朝各代都有律法,或嚴或輕,不過對於貪贓枉法之人都是重罰。
明六贓是明代《大明律》在繼承唐律“六贓”系基礎上改革形的罪名系,包含監守盜、常人盜、竊盜、財枉法、財不枉法、坐贓六項核心罪名。該制度以“監守盜”取代唐代“所監臨財”罪名,強化對主守吏貪汙國家財產的懲治力度。其法律適用採取“計贓論罪”原則,據非法所得數額劃分量刑等級,形量化懲治標準。
六贓系是據犯罪主與行為質分類的:
監守盜:吏非法佔有監管的,如倉庫錢糧監守自盜。
常人盜:非監管人員盜取。
竊盜:普通盜竊私人財。
財枉法:吏收賄賂後違法裁判。
財不枉法:吏收賄賂但未違背法律。
坐贓:非公務人員因事收財
其中監守盜量刑最重,《大明律》規定“一貫以下杖八十,至西十貫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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