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太子爺》第366章 宣布制度(1)

作者:范林李倩兒·2025-03-07

第二天,範林果然舉行了選舉大會。

這一次大會,來了各國的代表人

諸侯王自然都到齊了。

範林坐大會席上,看著眾人,說:“我們這一次要選出總領人選,另外,要宣佈各項制度!”

“我們擁護!”

大家掌聲濃烈。

他們第一次擁有了選舉領袖的權力。

範林拿出準備好的制度,說:“那我先念總領的制度。”說著,唸了起來。

“第一條是規定了總領的制度設計,凡是大夏國人,皆可被選為總領。關於總領選舉制度分類,一方面,全民皆可參與選舉,一人一票,不分種族與貧富,直接選舉;另一方面,各諸侯國選民只是選出本諸侯國選舉團,選舉團進行投票,由參議院計數選出,這是一種間接選舉。

同時總領選舉為單次投票多數選舉制度:得票超過大選舉團總數一半者,則當選總領。總領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範林唸完,對大家說:“關於這一條,大家有沒有意見?”

眾議員忙說:“沒意見!”

“好,這一條,以後就形制度,誰違反了,我們大夥就有權利把他推下臺!”

範林說著,開始念最重要的,就是百姓們的權力,他說:“接下來,我就唸百姓們的權力。”

眾人聽了,豎耳傾聽,因為他們也很關心自己有什麼權力。

“第一條,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

範林剛唸完這一條,大夥再次鼓掌。

“第二條就是,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迫的權力。”

範林唸完第二條,掌聲又響了起來。

“第三條就是自由的權力。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員能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範林唸完,接著念其它權力:“第四條法律僅有權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止的行為即不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第七條,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式,任何人均不控告、逮捕與拘留······第十一條是自由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第十七條 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到剝奪······第十八條是,如果政府不為百姓謀福利,那麼,每個百姓都有權力推翻這個政府······”

範林唸完,眾人先是沉默,繼而發熱烈的掌聲。

按照這些規定的話,大夏國,一定會為一個人人平等,共同擁有權力的國家!百姓們一定會生活得更加幸福!

範林見大家都擁護,當下說:“好,那下面就展開選舉!選出我們第一任的總領!”

眾人聽了,都開始選舉了起來。

範林早就宣佈他不參選了,所以,他只負責投票。

不久,大家就投好票了,都等著選舉的結果。

範林也等待著,他也很想知道,大家會選出什麼樣的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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