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元輔》第754章 京華十六條(1)

作者:雲無風·2025-06-08

安南都統使莫茂洽註定要名垂史冊了。但顯然不是由於他“領導了平定黎逆鄭逆的正義之戰”,而是他於昨日簽署了一份深明大義的合作條約。

當然,“深明大義”只是高務實給出的評價,實際上對於安南——或者“大越”而言,這份條約可以簡化為兩個字:賣國。

高務實把這份條約命名為《京華集團及安南都統司友好互助全面合作條約》。

用詞看起來倒是頗為客氣,又是“友好互助”,又是“全面合作”,說得跟真的似的。

不過,這改變不了什麼本質——甚至“京華集團”居然都被明目張膽地擺在了“安南都統司”的前面——請問京華集團在大明是個幾品機構,竟然擺在我二品都統司前頭去了?

當然,莫茂洽是肯定沒膽子問的,自他以降,安南也沒有人敢問。

這份高務實口中的《全面合作條約》,自從昨天莫茂洽被迫簽署,很快便被升龍城的大小員們知悉,甚至民間都有不人聞聽得一鱗半爪、三言兩語。

他們把這個《全面合作條約》簡單地稱之為“京華十六條”,暗恨不已,憤慨萬千,但卻無人敢宣之於口。

這個“京華十六條”的條款是這樣的:

京華集團及安南都統司,互願維持大明南疆全域之和平,並期將現存雙方友好關係益加鞏固,茲擬定簽署如下條約:

第一條,安南都統司允諾,自本條約簽署之日起,京華集團即為安南都統司政策顧問集團,安南都統司一應軍民各政,均許京華集團派員參與並提供指導意見。

第二條,安南都統司允諾,凡安南都統司轄區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在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之前,概不讓與或租與大明帝國以外的任意別國或別勢力。

第三條,安南都統司允准,京華集團承建順化東南一百五十里金港港口及城市,為確保建設順利,乂安、順化、廣南三宣司之地自即日起,租借予京華集團,為期九十九年。

第四條,安南都統司允諾,為發展本都統司經濟民生,京華集團可於本司任意轄地開設商行、工廠、港口等,安南都統司對其徵收的稅率統一定為百分之一。

第五條,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有於本司轄區自由購買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權利,其土地附著如水稻、林木、礦產等,均由京華集團有,其一應生產所需繳納之賦稅,一律按百分之一計算。

第六條,安南都統司允准,因租借協議,乂安、順化、廣南等區域之田地、林木、礦山等,凡屬無主之地,皆由京華集團裁定歸屬或自行佔有,如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一概不準以都統司名義准許外人佔有、使用或開採。

第七條,安南都統司之主要行政機構,須聘用有力之明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八條,安南都統司轄區,京華集團所設之醫院、商行、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該所有權與安南人一致,永無期限限制。

第九條,京華集團駐安南都統司轄區的一應辦事人員,均免於安南刑罰,如其確實涉及殺人、搶劫、邪等惡案件,可由都統司蒐集證據並請求與京華集團設立聯合調查組及聯合審判庭置,安南都統司不得自行捉拿、羈押、審判。

第十條,安南向京華集團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安南都統司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同時准許京華集團於安南都統司轄區任意地點設立軍械廠,此為京華集團確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國之期,安南都統司及其民眾不得設立障礙。

第十一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大明帝國廣西黃氏土司之狼兵,可於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司之地隨意駐紮。

第十二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大明帝國廣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於太原、山西、宣化、興化、清化五宣司之地隨意駐紮。

第十三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可於升龍城及海司之地任意駐紮武裝力量。

第十四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可於安南都統司轄區任意海洋、河道通航,並於任意海港、河港駐泊艦隊。

第十五條,為謝京華集團及廣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戰爭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鄭逆及任意附逆人員所被罰沒的財產(包括且不限於土地、房屋、僕傭等),均無條件贈予京華集團及廣西土司,並委任京華集團全權分配置。

第十六條,凡涉及黎逆、鄭逆及附逆人員之案件,在此條約簽署時仍未斷案甚至仍未發現的,發現及審判完後,各項賊贓罰沒一如上例,由京華集團全權置。

隨著“京華十六條”一併簽署的,還有一本長長的細則,詳細規定了各條款下的雙方權益和責任。

細則無須多說,簡而言之,就一句話:莫茂洽都統使從此可以“垂拱而治”了,因為政事已經一決於京華!

西

西

----------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