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務實的《稅者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疏》所造的影響是巨大的,這不是在平靜的湖面投下一顆小石子,而是往海里扔下了一顆原子彈——它掀起的絕不是區區漣漪,而是驚世狂瀾、滔天巨浪。
我大明自太祖高皇帝起,一直就以輕徭薄賦、與民生息著稱,怎麼你高務實好的不學,偏要學那苛政猛如虎的前宋?
前宋“苛政”有多出名?明人提起之時,常言其苛捐雜稅十倍於漢、五倍於唐,以至於廣泛出現“不舉子”。
舉者,養也。不舉子,就是不肯養育自己所出的子。這麼說或者太文雅了一些,不妨說得更直白一點:不舉子也“生子不舉”,即生了孩子不養育,把嬰兒溺死或扔掉。
宋朝的沉重稅負是其出現廣泛的殺嬰現象、殺嬰習俗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理說,類似於“不舉子”這一類的現象,一般只會發生在極數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生在自然災害和戰爭的民不聊生時期。
然而在“以富著稱”的宋朝,即使是沒有災害與戰爭的階段,仍然出現廣泛的“不舉子”現象,甚至演變一種社會習俗——殺嬰習俗。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一首》中說:荊湖北路,“嶽、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過此輒殺之。”他被貶黃州,又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出自《東坡志林》)。
可不是隻有蘇軾記載這些,朱熹的父親朱松在《韋齋集·戒殺子文》也說,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生輒投水盆中殺之。”
然而要說殺溺嬰風俗最盛之地,恐怕還屬福建。朱松在福建為,“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雖有法而不能勝。”王得臣的《麈史·風俗》則謂,在一般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
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對此風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範如圭傳》),要求朝廷嚴刑止。府確也採取過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然而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不僅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
類似況的記載絕非零星散記,實在舉不勝舉,可見宋朝的稅負已經重到讓人連人倫大道都顧忌不得的地步了。其實別說道德規範不了,連嚴刑峻法都已遏制不住。
朱元璋立國時便以絕前宋苛政為要,但高務實在疏文中依然毫不畏懼地拿宋朝舉例並進行了對比,不是他活得不耐煩了,而是其中有些簡單的資料就已經很能說明當下存在的問題。
宋朝既然“生產力”不及大明,那麼其真實財貨的富程度自然也是不及大明的。可是,宋人即便是盛行“不舉子”之風的地區,人們好歹也還是先有“二子一”之後,這才開始殺嬰,此事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苛捐雜稅雖重,但三個孩子還是勉勉強強能夠養活的。
那麼問題就來了:宋朝收近乎大明十倍,相當於稅負也比大明也重了十倍,可是即便如此,貧民之家依然能養活三個孩子。那麼,推而廣之一看,大明的貧民之家豈不是能養活三十個孩子?這還貧民嗎?這……是真的嗎?
以上推論肯定不是真實況,且不必說其他,單說大明民間那許多以自宮而求為宦的人,難道都是天上掉下來的倒黴蛋?
自然不是,他們大多都是失地農民,本來就被盤剝得厲害,一旦出點什麼天災人禍,就只好行此下策。
但這裡面還是略有不同的,即在大明活不下去的人主要以農民為主,了不起加上一些衛所軍戶。而宋朝活不下去的人卻幾乎不分職業屬,除了朝廷員、皇親貴戚等極數人之外,誰都有可能活不下去。
如此回過頭來一看,就會發現大明朝的商人、工匠等至肯定比農民的境要好得多,雖然他們的“理論社會地位”比農民還不如,但其實過得遠比農民要好。
這合理嗎?顯然不合理啊!
如此,再加上高務實刻意渲染的“十倍論”,任誰來算這筆賬都會覺得大明的這種“輕徭薄賦”,對農民而言似乎幫助並不算很大,反倒是對於工匠、商人而言那是太過分了——他們近乎沒有稅負了。
如此說來,咱們也不必按照苛政猛如虎的前宋來徵稅,最起碼我徵它個前宋的十一(十分之一),這總不為過吧?
前宋的雜稅加起來七千萬貫,就算只徵其十一,那也有七百萬貫啊!
好,就算咱們的稅種沒有前宋那麼多,就再打個對摺罷了,可那也是三百五十萬貫啊!
(注:兩朝的一貫都等於一兩銀子,但其一兩銀子的購買力,在宋朝和在明朝並不對等,甚至在明朝的不同時期也有不小的出[參考萬曆會計錄]。只是這就太複雜了,我要這麼寫的話估會寫財政史,沒有必要。)
如果大明朝廷每年生生的增加三百五十萬兩銀子的歲,那意味著什麼?幾乎意味著連開藩這件事,都可以暫時不用考慮了!而現在開藩不可能遽然停止,則意味著……
與“可能被加徵商稅”關係不大的員們頓時興起來,而十有八九可能要被加徵商稅所影響的員,則出離的憤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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