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極家的野望》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極家領內十八條》頒布!(2)

作者:吉良上總介·11個月前

第九條寺院的治理和規範。所有京極家領寺廟的僧人,必須向京極家申請專門的條令證明其合法份,外來僧不得在京極家領停留超過十日,若有特殊況需要長住的,也需向京極家申請僧條令。

同時規定領的寺廟只得按照有僧條令的僧人數量保留土地,寺廟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極家繳納年貢。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須按照京極家制定的農稅繳納年貢。

寺廟的僧人不得隨意流竄前往其他寺廟,如有傳教需求需要向京極家各地代報備,私自傳教則驅逐出境。

未經許可,寺廟的住持不得隨意將寺廟轉讓給他人。如果主持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管理寺廟的,可向當地代或者京極家申請,由京極家委任接替的人選。

第十條是關於家臣婚姻。

規定京極家領的家臣和國眾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與外部勢力聯姻。除家督親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與國外大名和國眾聯姻。

另外法令還規定了適婚年齡,男子18歲子16歲,任何人在年齡未達到的況下都不得結婚(可以定親)。

第十一條,繼承製度。

制度規定,家臣家名的繼承由嫡長子繼承,如無嫡長子的除了收養以外,需由京極家家督指定繼承人選,家臣不得擅自理。

另外,對於有特殊功績的非嫡長子,則有倆種特殊安排。

第一是非嫡長子獲得特殊功績,比如說獲得戰功的,如果京極家家督賜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門戶。

第二,如果獲得特殊功績但沒有被賜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極家申請繼承本家家名(視況而定)

此外,對於有過錯或者言行舉止不當的嫡長子,可以向京極家申請更換繼承人。

第十二條,戰時政策。

政策規定,如果京極家出現戰事,則所有家臣必須按照自所領積極員兵勢,並且在規定時間集結,並且立刻前往集結地。如果有遲到或者缺勤的,遲到者按照遲到天數罰俸,缺勤的減封或者轉封,節嚴重的家督可以沒收知行。

第十三條,軍功制度。

制度規定,所有常備足輕再戰鬥中討取敵方武士的,可以獲得京極家武士的份,京極家所有武士必須承認該武士份。

戰時立下特殊功績的,比如一番乘、一番槍等等,如果立功者是武士份則可以增俸或者加封,如果立功者是普通足輕份的,視戰事大小發放俸祿。

此外,如果足輕在戰鬥中擊殺超過10名敵方足輕的,可以免去該足輕所在家庭三年的年貢。擊殺超過50人的,可以獲得京極家武士的份(擊殺人數可以累計)。

第十四條,礦山、林地、河流湖泊等資源的歸屬。

規定京極家領發現的所有礦山和林地都屬於京極家,任何人不得私自佔領。礦山開採的收,礦山所在地的家臣可以有一部分收益,任何人不得瞞報領的礦山和林地等資源,如有發現則嚴懲不貸。

第十五條,匠人、藝伎、忍者等特殊職業和有特殊技藝者的管理。

條令規定,京極家領所有的工匠、藝伎、忍者等特殊的職業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人,需要主向京極家進行登記。

對於有突出貢獻的工匠、忍者、藝伎等,男子可以獲得武士份的待遇(注意只是待遇),可以在京極家領取相應的俸祿並且有一些武士的特權。

第十六條,叛國者。

容只有一個字,殺!

第十七條,家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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