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夜不歸、已經被抓、全都代、陪睡、三萬塊、用藥。
這幾個關鍵字一次又一次擊穿了丁春妹的心裡防線,這幾個詞幾乎把那天的場景全都還原出來了,但卻是截然相反的事實。
事到如今,丁春妹不得不接一個現實。
黃已經代了!
否則面前的檢察怎麼可能知道的這麼清楚?
最關鍵的是,這些證詞全都是假的!
假的!
這些事全都是黃策劃的!
結果現在反倒了的錯,自己這是要變替罪羊的節奏!
民間有句諺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都是如此,何況丁春妹和黃還不是夫妻,他們倆只是姘頭而已。
因此,丁春妹立馬矢口否認。
“不!不是這樣的!”
“哦?不是?”李傑目銳利的盯著丁春妹,好似要把看破一樣:“那事實是怎麼樣的?”
‘嶽軍,既然你不仁!那就別怪我不義!’
丁春妹深吸一口氣,緩緩道出那晚的實。
“檢察,事不是像黃說的那樣,其實這一切全都是黃策劃的,我只是一個執行者而已,如果,如果我現在就代全部的容,有沒有機會轉作汙點證人?”
李傑心裡暗自搖了搖頭,‘汙點證人’那是西方法律的概念,國也就香江那邊有這種法,大陸地區可沒有‘汙點證人’一說。
不過,國也有相似的概念,咱們管這個‘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檢舉揭發、爭取寬大理’,如果犯罪事實不是太過惡劣,也不是主犯的話,可以適當的減刑或者緩刑。
“可以。”
李傑懶得和丁春妹去普及相關的法律常識,反正結果都差不大,沒必要去扣字眼,既然對方說是‘汙點證人’,那麼就是‘汙點證人’吧。
“那我可以申請證人保護計劃嗎?”丁春妹一瞧自己能當‘汙點證人’,於是順勢又提了一個要求,只見小手舉得高高的,像極了等待老師點名的學生。
接連用了兩個西方法系的詞彙,李傑可以確定,丁春妹大機率是從港劇中看到的。
學法全靠電視劇,也不怕給玩死?
當然,據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確實有類似的證人保護計劃,但是相比於12年修正之後,當前的保護計劃確實有那麼一點不完善。
目前而言,在偵查階段不論是刑部還是檢方都要保護證人的秘,可是一旦到了開庭階段,證人必須要上法庭。
如果被告在外界依然有勢力的話,那麼即便被告因罪獄,證人未來也有可能到威脅。
然而,這一切李傑早就計劃好了,只要丁春妹敢出庭作證,他一定會保護好的安全。
“放心好了,必要的時候,我們會給予你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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