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步步生蓮》第2336章 給個面子,順手辦點小事(1)

作者:方寸山下·24天前

士想清楚了,準確的說,是被霍景廉溫和的言語給唬住了。

在一位語氣溫的IRD工作人員普法、緒安和保證下,記起了一些工藝品和傢俱的私人易。

因為涉及到紫檀、楠木之類的貴木料,易金額比較高,有個幾百萬港幣。至於買別墅的差額款項,確實是親戚籌措的。有些是親戚給的現金,有些是過銀行轉賬。

不論如何吧,華士十分配合,表示願意繳納應繳稅款。IRD也十分通達理,念在初到港島,不瞭解相關律法,出現這種失誤在可以被包容的範疇

所以,只要補足稅款,再象徵的繳納一點滯納金,事就翻篇兒了。

當走出IRD大門時,華士又慶幸又疼。一下沒了幾十萬,能不疼嘛。

但還好吧,港島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是真的好。全程和,完全沒有刻意刁難人。甚至都沒有太過深究,真是文明,真通達理……

士不知道的是,這種小角,人家才懶得搭理呢。

一個初到港島的人,就算手中有高價值貨,從聯絡買家,到談妥價格,再到完易,全程都不過是看客罷了。

真正牽線搭橋,勾連易的一定另有其人。

而且,這一單就涉及幾百萬港幣,考慮促易者的背景份,IRD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

另外,過華士的口供,還可以確定一件事。在鎖定比華利山別墅群,過中介商談價格時,購業的資金就已經全部籌措到位。

所以,易執行期間的分批購作,是典型的,低階非法逃稅手法。

一個剛到港島不足一年的陸人,不可能懂這些。就算懂,一個人也無法完作。

所以,商業罪案調查科有理由懷疑,設計並執行非法避稅作的人,是業中介和代辦律師。

繼而有理由懷疑,類似的非法避稅作,很可能不是孤立存在的。業中介和代辦律師存在長期協助他人,從事違規、違法作,並從中獲取利益的可能。

商業罪案調查科?

嗯,簡稱CCB。

商業詐騙、串謀欺詐;偽造賬目、偽造合同、偽造票據;瞞報易、大額洗錢……不論是公司還是私人,只要金額夠大、節夠重、涉商業類非法易,全在管轄範圍之

那不是重點。

重點是,華士接問詢的全過程,都有CCB探員在單向玻璃另一端全程觀看、監聽、記錄。

為啥霍景廉嚇唬華士時,只提ICAC,不提CCB呢?

因為CCB拿到證據,產生合理懷疑和推論後,需要圈定嫌疑人並形報告。經上級批准後,才能正式啟調查程式。

法治社會,要合法合規嘛。

報告提上去,批覆是需要時間的。

而且,調查獲準後要先展開外圍偵查,清脈絡、掌握犯罪網路,收集並固定證據……這些都需要儘量不驚嫌疑人才好。

士主代了瞞報易,逃避應繳稅款的況,回去後肯定會跟宗族親屬講。

不懂法,在港島生活多年的親屬應該懂,更何況親屬中還有職業律師。

BCC

DRICACI

D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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