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天影視從四合院開始》第十三章 凡事就怕較真兒(1)

作者:洒家要吃肉·1個月前

其實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對於今晚的出警是很膩歪的,畢竟只是簡單的口舌之爭,至於上升到報警的地步嗎?閒的沒事兒幹了?這不是浪費警力資源嗎?

可隨著葉晨報出份來,還是讓民警不自覺地嚴肅了起來,因為他很清楚,有些腦子死板的讀書人就是這麼較真兒,你還偏偏沒法說。

更何況面前的這位是大學的助教,為人師表,他這樣的一個社會屬拉滿的學者,被扣上了一頂“渣男”的帽子,這確實不是什麼好名聲,如果放任不管,確實會對他的工作和生活造不良影響。

畢竟這不是什麼社會閒散人員,人家是老師,是要臉的。學校要是因為這種桃新聞,給他解聘開除了,想想都猜得到,這個人是肯定不會善罷甘休的。

葉晨靠在椅背上,雙手疊放在桌面上,姿態放鬆而不隨意。他開口的時候語速不快不慢,平穩的像是在給學生講課。

他沒有添油加醋,沒有緒化的表達,沒有用任何帶有主觀彩的詞彙,就只是在陳述事實,呈上來的是一份格式規範的報告,每一個資訊點都清晰、正確、可驗證。

葉晨將朱鎖鎖說過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一字不差地複述了出來。複述這些的時候,他的語氣沒有任何波

然後他講到了自己當時的應對措施,錄音、報警、等待警方到場,並且提到了自己已經儲存了完整的錄音檔案,並且建議警方調取事發地頤園的監控錄影作為輔助證據。

最後葉晨講到了自己的訴求——在公共場合被人無故侮辱,汙衊造了名譽上的損害,他要求對方登報道歉,並且依法對其進行理。

葉晨說到“依法進行理”這六個字的時候,目平靜地看著對面的民警,像是在傳遞一個明確的訊號——他不是一個什麼都不懂的老百姓,知道法律賦予了他什麼權利,你知道公安機關在這個案件中的法定職責是什麼。

民警的筆頓了一下,他抬頭看向了葉晨,目裡多了一些之前沒有的東西,那是一種很微妙的、職業的警覺。

他意識到,坐在自己面前的這個人不是普通報案人,這個人的法律素養比他在這個派出所見過的絕大多數人都要高。

“你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民警重複了一遍,語氣裡帶著一試探。

“對。”

葉晨點了點頭,隨即條理清晰地侃侃而談:

據《治安管理罰法》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以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對害人造名譽損害的,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登報道歉。”

葉晨說這段話的時候,就像是在背一段他教過無數遍的教案。每一個法條的編號,每一條規定的容,都被他準確無誤地從記憶裡調取出來,然後以一種不不慢的,像是在唸課文一樣的節奏,一字一句地說了出來。

要知道他在《南來北往》和《我是刑警》的世界,可都是警察,對於如何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誰比他更擅長了。

對面的民警把筆放下了,他靠在椅背上,看著葉晨沉默了兩秒。那兩秒鐘裡,他在心裡飛快地盤算著。這個案子不能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老路子走了。

面前的這個人,不是那種被調解幾句就會說“算了算了”的老實人,也不是那種被嚇唬一下就會退的普通人。他知道自己的權利,知道法律的邊界,知道公安機關在什麼況下必須做什麼事。

如果派出所這邊以“節輕微”為由不予罰,面前的這個大學助教完全可以要求警方出《不予罰決定書》或者《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一旦出了這種文書,對方拿著文書去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派出所到時候可就真的坐蠟了。

監控影片在那兒擺著,錄音證據在那兒放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說“節輕微”的依據是什麼?憑什麼輕微?輕微的標準是誰定的?

民警重新拿起筆,在筆錄紙上又寫了幾行字,然後把筆錄遞給了葉晨,說道:

“你看看,沒問題的話籤個字。”

對於這套程式葉晨簡直不要太悉,他接過筆錄,從頭到尾仔細地看了一遍,確認每一個字都準確無誤之後,在每一頁的底部簽上自己的名字,寫上了日期。他的簽字工整而流暢,“章安仁”三個字寫得很穩,橫平豎直。

民警拿著簽好字的筆錄走出了詢問室,腳步聲在走廊裡漸漸遠去。

滿

彿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