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風暴,從逮捕丈母娘開始》第1215章 現場複述殺人過程(1)

作者:我是九門喪彪·8個月前

用魯米諾試劑噴灑地面,淡藍的熒瞬間亮起 —— 與前期勘查發現的 “43 碼馬丁靴印” 完全吻合,鞋印的步長、步寬與張寶山的步態特徵一致,且鞋印邊緣沾著的紅褐泥土,與磚窯的土壤分完全相同。“你和李逵見面後,說了什麼?做了什麼?” 小周追問,鏡頭對準張寶山的臉,捕捉他每一個細微的表

張寶山的頭垂得更低,手指無意識地摳著手銬:“我跟他說,錢在磚窯裡面,讓他跟我進去拿。他一開始有點猶豫,說裡面太黑,我就騙他說‘裡面涼快,順便跟你說點事’,他才跟著我進去。” 他慢慢走進磚窯,勘查燈的束照亮他腳下的路,“我們沿著這個方向走,大概走了 10 米左右,我就停下來跟他說,讓他別報警,那 2 萬塊錢就當是好費,可他說‘這是違法的,必須報警’,還拿出手機要打 110。”

他指著磚窯東側的牆面,那裡有一新鮮的痕:“我急了,就從袋子裡拿出麻繩,趁他低頭按手機的時候,繞到他後,把他的雙手反綁在後。他掙扎的時候,後背撞到了牆上,留下了這個印子,” 張寶山的聲音帶著恐懼,彷彿又回到了那個下午,“他喊著‘放開我’,我怕被人聽到,就用手捂住他的,把他往磚窯深拖。”

人員上前檢查牆面的痕,測量結果顯示痕長度 30 釐米、寬度 5 釐米,與李逵工裝外套後背的磨損痕跡完全吻合,且提取到的纖維,與李逵外套的棉混紡纖維分一致。“你拖拽他的時候,用了多大的力氣?他有沒有反抗?” 小周繼續追問,鏡頭掃過地面的拖拽痕跡 —— 與張寶山描述的 “從口向深拖拽 10 米” 完全對應,痕跡寬度與李逵的型一致,邊緣還殘留著量灰褐麻繩纖維。

“他反抗得很厲害,腳踢到了地上的碎石,還想用膝蓋頂我,” 張寶山的微微發抖,“我沒辦法,就從袋子裡拿出那把碳鋼刀,在他面前晃了晃,說‘你再,我就不客氣了’,他還是不配合,我就用刀劃破了他的外套,想嚇唬他,結果他更激了,掙扎著要逃跑。” 他指著地面的一碎石堆,“我沒拉住他,他摔倒在這裡,額頭撞到了石頭上,流了,我看到就慌了,怕他跑出去報警,就拿起地上的石塊,朝他的脖子打了一下,他‘啊’了一聲就倒在地上。”

人員在碎石堆旁噴灑魯米諾試劑,淡藍跡熒清晰顯現,與法醫鑑定的 “李逵頸部左側 5×6c皮下出” 形的失特徵一致,石塊的形狀也與鈍損傷的接面形態完全匹配。“他倒下後,你又做了什麼?” 小周的聲音依舊平靜,卻帶著不容置疑的威嚴。

張寶山的呼吸變得急促,眼淚從眼角落:“我怕他醒過來,就又拿起石塊,朝他的口打了兩下,直到他不了…… 我蹲在他旁邊,聽他的心跳,發現沒聲音了,才知道自己殺了人。” 他指著當時的位置,那裡的泥土已經被翻過,“我把他的拖到這裡,用旁邊的枯葉蓋了一下,想掩蓋住,然後就拿著麻繩、刀和他的手機、錢包,趕跑出去。”

人員在張寶山指認的 “位置” 提取到跡,經檢測與李逵的 DNA 完全匹配,且枯葉堆裡殘留的纖維,與李逵運的材質一致。“你離開磚窯後,去了哪裡?怎麼理的作案工和李逵的品?” 小周跟著張寶山走出磚窯,鏡頭轉向廢棄採礦路的方向。

“我先開車把麻繩和刀送到採礦路的托車上,” 張寶山指向採礦路中段的位置,“我的紅托車就藏在那裡的樹林裡,我把麻繩和刀放在托車的後備箱裡,然後返回磚窯,把李逵的手機和錢包扔進了旁邊的壑裡 —— 那裡的水流急,我想讓手機和錢包被沖走,找不到證據。” 他頓了頓,補充道,“之後我就開車去了環城路的施工路段,把車藏在那裡的廢棄廠房裡,騎托車回了家,第二天早上才敢去把車開回來。”

人員據張寶山的指認,在採礦路的樹林裡找到了托車停留的痕跡,地面的胎印與張寶山托車的胎花紋完全一致;在壑裡打撈到了李逵的手機和錢包,雖然手機已經損壞,但 SI卡仍可識別,錢包裡的現金已不見蹤影,與張寶山供述的 “拿去還賭債” 一致。

整個指認過程持續了兩個小時,張寶山的每一句供述都與前期的現場勘查、法醫鑑定結果準對應:殺人位置的石塊與鈍損傷匹配,拖拽痕跡與足跡、形態吻合,作案工的藏匿地點與證提取位置一致,手機錢包的丟棄地點與打撈結果對應。甚至連他提到的 “李逵額頭撞在碎石上”,都與法醫鑑定的 “右側顳部 3×4c頭皮腫” 完全吻合,沒有任何或矛盾。

當指認結束,警員再次將張寶山架起時,他突然掙開來,朝著磚窯的方向跪了下去,雙手捂著臉嚎啕大哭:“我錯了…… 我不該殺他…… 我對不起他的家人……” 哭聲在山坳裡迴盪,卻再也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小周看著眼前的一幕,關掉執法記錄儀,心裡清楚,這場指認不僅還原了案件的完整真相,更用鐵證將張寶山的罪行徹底釘死,為李逵的家人帶來了遲來的正義。

警車駛離北山時,晨霧已經散盡,過樹林的隙灑在地面,金斑在車上跳躍。小周坐在副駕駛座上,看著手裡的指認記錄,每一個細節都標註著 “與證據吻合”,他拿出手機給李明發了條訊息:“張寶山現場指認完,供述細節與勘查、檢結果完全一致,證據鏈閉環。” 很快,李明回覆:“好,辛苦你們,後續按程式移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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