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則在腳部的淤泥中,發現了一組模糊的鞋印,與之前在蘆葦叢邊緣發現的男足跡紋路相似,但因被水流沖刷和水草覆蓋,僅能分辨出大致廓。“這組鞋印與之前發現的男足跡紋路一致,應該是同一人留,說明作案人員曾在旁停留過。”小楊用拍照法固定鞋印位置,隨後用石膏對鞋印進行嘗試提取,因痕跡模糊,僅能提取到部分紋路碎片。
兩人沿著河道淺灘向上下游方向延勘查,在上游約五米的位置,發現了一明顯的拖拽痕跡。拖拽痕跡從淺灘中部延至蘆葦叢,長度約八米,痕跡寬度約50釐米,淤泥中有明顯的移軌跡,周邊水草有斷裂和倒伏現象,與的型大致相符。“拖拽痕跡邊緣不規整,有明顯的停頓痕跡,說明拖拽過程中較為費力,可能是單人拖拽,也可能是多人協作拖拽。”
小楊用捲尺測量拖拽痕跡的長度、寬度和深度,逐一記錄在勘驗本上,同時用相機從不同角度拍攝拖拽痕跡,標註痕跡的走向和停頓點位。小孫則在拖拽痕跡周邊進行勘查,在痕跡中途的停頓點位,發現了一枚散落的鑰匙。“這裡有一枚鑰匙,材質為鐵質,表面有鏽跡,鑰匙齒紋完整,疑似房門鑰匙或車輛鑰匙。”兩人對鑰匙進行拍照固定後,放證袋中封儲存,準備後續進行比對檢驗。
繼續向上遊勘查約十米,在一水流相對平緩的淺灘,發現了一組車印記,與之前在土路發現的車印記紋路一致,但因淺灘淤泥鬆,印記出現輕微變形。“這組車印記與土路發現的印記一致,說明作案車輛曾抵達河道岸邊,可能在這裡停留過,用於裝卸或作案工。”小楊對車印記進行測量分析,“印記深度約2釐米,比土路印記深,說明車輛停靠時載重較大,不排除當時車上載有或作案人員。”
小孫用石膏對車印記進行固定提取,同時在印記周邊的淤泥中,發現了量黑橡膠顆粒,與胎材質一致。“提取橡膠顆粒,送往實驗室進行分分析,與車印記的胎材質進行比對,確認是否為同一車輛留。”小孫將橡膠顆粒放微量證袋中,做好標記。隨後,兩人在車印記周邊勘查,發現了幾枚散落的碎石,碎石表面有明顯的碾痕跡,與車印記的位置對應,初步判斷為車輛停靠時碾形。
向下遊勘查時,兩人在距離約十米的位置,發現了一疑似作案工留的痕跡。在一塊平整的石塊上,有明顯的銳接痕跡,石塊表面有輕微的凹陷,凹陷邊緣有金屬殘留痕跡。“石塊表面的凹陷痕跡,初步判斷為刀放置或撞形,提取凹陷的金屬殘留,與之前在青石上提取的金屬殘留進行比對,確認是否為同一銳留。”小楊說道,小孫立即用棉籤拭凹陷,提取金屬殘留,放證袋中。
在整個核心區域勘查過程中,兩人還對周邊的蘆葦叢、雜草、石塊進行了全面排查,共提取到疑似跡樣本3份、黑纖維質2份、金屬殘留2份、菸1枚、金屬紐扣1枚、鑰匙1枚、橡膠顆粒若干,固定提取車印記石膏模型2個、足跡石膏模型2個,拍攝現場照片200餘張,繪製現場勘查圖1張,詳細記錄了每一痕跡證的位置、形態、尺寸和提取方式。
勘查工作持續了三個多小時,直至上午十一時許,核心區域及周邊的勘查工作才基本結束。小楊與小孫帶著提取的痕跡證和勘查記錄,走出警戒帶,向李明彙報勘查況。“李隊,現場勘查已初步完,按‘由遠及近’原則,從土路到河道淺灘,共發現並提取各類痕跡證若干,況如下:”小楊開啟勘查記錄本,逐一彙報。
“一是車印記,在土路和河道淺灘各發現一組,紋路一致,初步判定為小型貨車或SUV留,胎面為橫向條形紋,寬度18釐米,已提取石膏模型和橡膠顆粒,待實驗室分析後可確定車型;二是足跡,共發現兩組,一組為年男足跡,鞋碼43碼,菱形格紋膠底鞋,高約178-182釐米,型偏瘦;一組為年足跡,鞋碼37碼,細條紋膠底鞋,高約160-163釐米,型中等,兩組足跡走向一致,均指向所在位置,已提取石膏模型和部分微量質;三是微量痕跡,提取到疑似跡3份、黑纖維2份、金屬殘留2份,經初步檢驗,跡為人類跡,纖維疑似棉質或化纖材質,金屬殘留疑似刀留。”
小楊頓了頓,繼續彙報:“四是留,提取到菸1枚、金屬紐扣1枚、鑰匙1枚,菸上有指紋和唾殘留,紐扣為黃銅材質,非死者所有,鑰匙疑似房門或車輛鑰匙;五是其他痕跡,發現雜草倒伏區域、拖拽痕跡、銳劃痕個一,拖拽痕跡長度約八米,與型相符,銳劃痕疑似作案刀留,跡分佈在蘆葦稈上,與部創口位置對應。”
“死者份目前無法確定,被淤泥浸泡,無明顯標識,隨無手機、錢包等品,初步判定為部中刀死亡,作案工疑似單刃銳,細節需等待實驗室檢驗結果。”小楊補充道,“現場未發現作案刀,不排除兇手作案後帶走刀,或丟棄在河道中,需後續對河道進行打撈排查。另外,兩組足跡和車印記的關聯較強,不排除作案人員為一男一,駕駛小型貨車或SUV前往現場,作案後將拖拽至蘆葦叢中藏匿。”
李明認真傾聽著彙報,眉頭微微鎖,隨後說道:“很好,勘查工作做得很細緻,痕跡證提取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