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少爺回村後,成京城第一狀元郎》第134章 鄉試(二)(2)

作者:魚又夏·9個月前

這樣的考生只能被提前清出考場,畢竟這樣的卷子,肯定是不了閱卷的眼,後面的兩場自然也無需再考了。

姜淮了卷子,繼續休息,還有兩場。

好在他朗,又多虧了油布,沒吹著多風雨。

他已經看到有好些臉通紅,渾無力,蒼白的考生被抬出來。

這些考生都著了風寒,子骨不行,也做不下去試卷了,只好被請出去。

這樣又了好多人。

所以考試不僅是考答題實力,素質也包含在的。

還有心理素質,有的考生平常考的很好,但一到正式考試,發揮失常,也是有的。

心理素質不行,多次考,考不中就乾脆不考了,去找個學堂教教書也不錯。

這樣了許多人,也減輕了閱卷力,他們也不用看幾千份卷子了。

第二場,第三場估計還得刷下一些人,這下卷子更了,能熬到最後的都是強者。

很快,第二場考試又開始了,姜淮展開卷子一看,考的是算題和律令。

算題是姜淮的長,他看了幾眼,不多時。

幾道算題,他很快做完。

至於律令,他也看過不,當時背的昏天黑地。

這其中的第一題就是。

擬寫一份“田產爭訟案”判詞。

這個姜淮看律令背過很多模板,很快他就寫出一份。

告狀人王甲(籍貫某縣某鄉)稱其祖田產十畝,被鄰人李乙強佔耕種,屢索不還。

李乙卻辯稱此田系王甲生父生前典賣與他,有契約為憑……

之後勘驗,查王甲所呈地契真實,有府印稅,確有其事。而李乙所持典契顯示三十兩購買,有“錢到田還”字樣,但未過割賦稅。

依據《大黔·戶律·田宅》規定:

典賣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所以李乙所持典契沒有府印稅,依律無效。判決,李乙盜耕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

:某縣知縣(簽押)

年 月 日

………………

姜淮寫完,發現沒問題,就謄抄到試卷上。

答完這題,他深吸一口氣,又看向下一題。

調

··

餿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