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當血包,七歲妖童考狀元》第243章 比如讓你替領導寫演講稿(2)

作者:弄潮·8個月前

陳員外則反訴趙阿氏妄圖賴賬贖田。

雙方各執一詞,均無其他旁證。

問這個案件如何判。

李鈺看完這案子,眉心。

這案子看著不復雜,但其實不好判。

雙方都只有一份契據和說辭,沒有其他證據。

趙阿氏說是‘活賣’,陳員外說是‘絕賣’。

誰真誰假?”

若站在陳員外立場,他手握絕賣契,白紙黑字,畫押,中人俱全。

這是最強有力的證據。

趙阿氏空口無憑,僅憑‘懷疑’難以推翻。

按律,涉田土糾紛,以契約為準。

若趙阿氏拿不出對方作偽的證據,則陳員外勝訴,田產歸其所有,天經地義。

但站在趙阿氏這邊,一寡婦,能辛苦攢足四十兩原價來贖,可見其誠信。

且贖田行為本更符合活賣的邏輯。

若真是絕賣,何必再來?

陳員外手握契約,於絕對優勢,確有作偽以吞併產業的機和可能。

中人往往是富戶親近之人,其證詞效力存疑。

這判詞該怎麼寫,倒是讓李鈺有些為難。

理上來說,他是同趙阿氏的,但從證據上來說,顯然陳員外更充分。

想了想,李鈺寫下判詞。

1、鑑於絕賣由不清,證據存疑,該絕賣契暫不予採納。但趙阿氏所稱活賣亦無契據證明,本案依存疑理。

2、田地暫歸陳員外管業,但不得視為其絕對產業,仍需允許趙阿氏贖取。

3、趙阿氏既備足四十兩銀,可付陳員外。但念陳員外管業數年,未有功勞亦有苦勞,趙阿氏需另補其‘代管辛勞銀’五兩,共計四十五兩,方可贖田。

4、雙方收銀田之後,原契據無論真偽,一併塗銷,兩不相欠。

5、若趙阿氏無力支付額外五兩,則此田歸陳員外所有,視為絕賣,趙阿氏不得再爭。

自此,李鈺鄉試第二場全部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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