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第132章 民法十策?卷四?丁二策?穩民之策(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2個月前

丁二策?穩民之策

題解:吳子曰:“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民貧則難治也。” 此語深徹治邊之要,誠為至理。邊地僻疆陲,廣袤而人稀,勞力匱乏。庶民多以耕牧為業,此乃邊鄙存續之基,安邊固疆之保障。刑律者,所以懲惡、肅紀綱,然用刑過苛,罰責過重,則流徙,重梏加,必致勞力耗損,民心離散。邊地無民耕牧,則民生凋敝;民心背離,則邊防空虛,終致邊鄙難安,治道難

邊地之治,異於地,當權衡懲戒與寬宥,兼顧刑律之威與民生之安。故立輕刑穩民之策,循孫武 “寬嚴相濟,令行止” 之深謀,承吳子 “富民安邊,和眾化民” 之要義,採歐子 “法者,仁之輔也,苛刑傷民” 之睿見,踐王明 “治民者,當存寬仁,啟其良知” 之哲思。明辨重罪與輕罪之界,除通敵、殺人等搖邊本、危害民生之重罪外,其餘常見諸罪,量刑較地減其半。如盜十兩以下者,僅杖二十,不流徙、不重罰,勿折邊地之勞力。此舉以輕刑警惡,以寬仁繫心,使罪者有自新之機,邊民安於耕牧,紮邊鄙,以達 “刑輕而民服,罰寬而民安” 之境,固邊地民生之基,築長治久安之屏。

犯輕罪之邊民,杖刑已畢,即歸隴畝、返牧場,勤力耕作,補其過愆;理村落、市井,宣輕刑之制,勸邊民敬律安分,闡釋輕刑背後之寬仁與期許。農忙之時,暫免監之刑,罪者皆投耕牧,保生產之有序;農閒之際,補罰監之罪,令於獄中習生產之技,刑滿後速歸農事,補邊地勞力之缺。

輕刑宗旨

輕刑穩民之要,首在明宗旨、定初心。宗旨者,立策之魂;初心者,施刑之本。若宗旨不明,則輕刑失度,寬嚴失據,如無舵之舟,難達穩民安邊、懲惡揚善之效;若初心不守,則或苛刑傷民,或寬縱養,如無源之水,終致勞力耗損,民心離散,背離 “輕刑穩民、富民安邊” 之初衷。王明曰:“治民者,當以仁心為,以刑律為用。” 歐子云:“寬仁者,治民之要;苛刑者,民之始。” 故輕刑穩民之宗旨,當以寬仁穩民、輕刑懲惡、留養勞力、固邊興邦為核心,貫穿重罪界定、輕刑之制、量刑執行、監督管控之全程,為本策之本準則、施政之行綱領,不容毫釐之差,忽之怠。

寬仁穩民者,屏棄苛刑峻法,以輕刑昭朝廷之寬仁,解邊民之牴,使邊民治邊之溫,安於邊鄙,勤力耕牧。輕刑懲惡者,雖量刑從輕,然不寬縱惡行,以適度之刑警邪、懲罪孽,明罪罰之界,使邊民知敬畏、守底線。留養勞力者,避重刑致勞力之耗,使罪者刑畢仍能歸事生產,補邊地之缺,保耕牧之序。固邊興邦者,以輕刑穩民心,以寬仁聚民力,使邊民同心向善,安勤耕作,促邊地民生興盛,邊防空實,邊地長治久安之業。

輕刑核心原則

輕刑穩民之規,乃懲惡穩民、安邊富民之關鍵,不可率意而為,妄自從輕,更不可寬縱無度,失卻刑律之威。必以嚴謹之原則為支撐、為導向,以務實之理念為指引、為遵循。孫武曰:“令之以文,齊之以武,寬嚴相濟,方得民心。” 吳子曰:“治邊者,當兼顧威與仁,不苛不縱。” 若無原則可循,則輕刑無序,量刑失當,管理者無規可依,執行者無矩可守,易生苛刑傷民、寬縱養、勞力耗損之弊,難達 “輕刑穩民、富民安邊” 之核心目標。其核心原則有三:一曰 “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二曰 “量刑減半、不折勞力”,三曰 “寬嚴相濟、兼顧威嚴”。此三者相輔相,辯證統一,缺一不可,共構輕刑穩民之堅基,貫穿全流程。

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者,明辨重罪與輕罪之界。通敵、殺人等搖邊本、危害民生之重罪,堅守刑律之底線,不予從輕,以重罰懾惡行;其餘常見輕罪,量刑較地減其半,以輕刑懲戒,寬仁引導,避苛刑傷民。量刑減半、不折勞力者,輕罪量刑恪守 “較地減半” 之制,屏棄流徙、重罰等折損邊地勞力之刑,優先用杖刑、短期監之屬,確保罪者刑畢仍能事生產,補邊地勞力之缺。寬嚴相濟、兼顧威嚴者,輕刑非無刑,寬仁非寬縱。既以輕刑顯溫厚,又以刑律護威嚴,使邊民敬律、守律,達 “刑輕而不廢威,寬仁而不養” 之境。

重罪界定規制

輕刑之要,在於明辨重罪與輕罪之界。若重罪界定模糊,界限不明,則易生輕罪重罰、重罪輕罰之弊,既失刑律之威,又傷邊民之心,難輕刑穩民之目標。吳子曰:“稔惡者必重懲,輕過者可寬宥,明界則民服。” 故明重罪界定之規,定重罪之域,劃界定之標,確保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不偏不倚,界限昭然,既懾重惡,又顯輕刑之寬仁。

重罪以 “搖邊地之基、害民生之安” 為核心界定之標,明劃兩類核心重罪:一曰通敵之重罪,包括私通外寇、洩、為寇引路、資寇糧草兵械、私與外寇等。此類罪孽直脅邊地之安,搖治邊之基,無論節輕重,一概不予從輕,從嚴懲;二曰殺人之重罪,包括故殺、縱火致人殞命、故意傷害致人亡等。此類罪孽奪人命,害民生之安,悖人倫綱常,一概不予從輕,依法重罰。

重罪之界定,由理牽頭,聯合衛城吏、鄉紳代表,合邊地之實、刑律之則,明辨細化重罪之狀、界定之標,避模糊不明、界限不清。同時,將重罪之域、界定之標,與簡律二十條同步張公示、解讀宣講,使邊民明曉何為重罪、何為輕罪,知重罪必重罰,不敢刑律之紅線。

輕刑核心標準

輕刑之核心,在於明從輕之標,規範量刑之度。若無統一明曉之從輕標準,則量刑易失當,執行易混,或從輕過甚,寬縱養;或從輕不足,苛刑傷民,難輕刑穩民之宗旨。歐子曰:“輕刑之制,在明標度,不偏不倚,方合民心。” 故明輕刑核心之標,定從輕之域,劃量刑之度,確保輕罪量刑統一、適度,合邊地之實,兼勞力之護。

輕刑之標明劃:除通敵、殺人等重罪外,其餘常見諸罪,量刑較地《大吳律》之標減其半,且不用流徙、重罰等折損邊地勞力之刑。從輕之域,涵蓋盜、傷人(輕傷、重傷非致死)、逃稅、誣告、鬥毆生事、毀生產之資等簡律二十條所明之各類輕罪,無一例外;量刑減半,以地《大吳律》為基準,合邊地之實,合理測算,明辨細化,確保每一項輕罪之量刑,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譬如,地盜十兩以下者杖四十、可流徙,邊地則依輕刑之標,僅杖二十,不流徙、不額外加罰,責令退還贓即可;地鬥毆致人輕傷者杖六十,邊地則杖三十,賠償傷者之損即可,不監、不折勞力。輕刑之標同步公示,使邊民、吏明曉從輕之度,確保量刑公正、執行規範。

常見輕罪量刑細則

輕刑之效,在於量刑細則昭然,執行規範。若僅明從輕之標,無量刑之細則,則吏執法易主觀臆斷,量刑失當,難保輕刑之標落地施行,難 “輕刑穩民” 之目標。王明曰:“治刑者,當細則明,執行公,方顯仁威。” 故明常見輕罪量刑之細則,合簡律二十條,對各類輕罪之量刑予以細化,明之刑、執行之法,確保量刑統一、規範、適度。

盜類輕罪:盜十兩以下者,杖二十,盡退贓,不監、不流徙;盜十兩以上、五十兩以下者,杖五十,退還贓,短期監一月(不擾農時),刑滿歸事生產;盜五十兩以上、非節酷烈者,杖八十,監三月,責令退還贓、賠償損失,刑滿仍可參與邊地生產。

傷人類輕罪:鬥毆致人輕傷者,杖三十,賠償傷者湯藥之資、誤工之損;致人重傷(非致死)者,杖八十,賠償全部之損,監一年(農時可請緩刑,農閒補罰);失手傷人者,按對應量刑之標減其半,無需監,僅賠償損失、杖刑懲戒。其餘逃稅、誣告、鬥毆生事等輕罪,皆按地量刑減其半,合邊地之實細化刑罰,確保每一項輕罪之量刑,皆合輕刑之標、兼勞力之護。

力保護規制

輕刑穩民之核心要義,在於留養邊地勞力。若刑罰執行之際忽於勞力之護,即便量刑從輕,仍可能折損勞力,背離立策之初心。吳子曰:“民為邦本,勞力為農牧之,護勞力則安民生。” 故立勞力保護之規,定執行之則,劃靈活之策,確保輕刑執行既不悖刑律之威,又能盡護邊地勞力,保邊地耕牧有序開展。

力保護核心之則:輕罪之刑,優先用杖刑、罰金、賠償等非監之刑,減監之時;確需監者,優先擇農閒之時執行,農時可請緩刑,農閒補罰,避誤農時、擾生產。對耕牧之能手,若犯輕罪,量刑時可酌從輕(不越減半之標),刑滿之後優先引其歸事生產,展其生產之長,補邊地勞力之缺。

對服刑之罪者,監之時需置適宜勞作,既令其懲戒,又不廢生產之技,刑滿之後可速歸生產;對輕罪之罪者用殘、廢勞作之刑,確保罪者刑畢仍能事耕牧等生產之舉,盡護邊地勞力,固邊地民生之基。

輕刑執行規範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