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才律師:勸人自首還被送錦旗?》第96章 吳俊賢,你惹一個瘋子幹嘛!(1)

作者:左柚姜楠·8個月前

刑法有謙益,這句話很多人都聽說過。

那什麼謙益,說人話就是,其他那些法實在管不了的況下,才會用刑法。

你可以把刑法看作是真正的“底線”。

由此也引申出了很多關於比如“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等等的原則。

霍主任的意思就是說,刑法上應該沒規定說沒有資質做勞務派遣就犯罪,所以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沒到犯罪那個地步。

而周雲的意思是,事已經特別嚴重了!

就和之前爛尾樓一樣,很多事就怕查,平時大家都是互相糊弄的,一旦有人真的深調查就會發現,事非常嚴重。

而刑法裡面有一些兜底的規定,我們最悉的就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的第四種況: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的。

公共場所,除了家之外都可以算公共場所,嚴重混,什麼是嚴重混,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兜底規定。

同理,非法經營罪也一樣,第四種況就:其他嚴重擾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學界對於各類兜底規定早已經詬病很久。

而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當年最有名的三大“口袋罪”。

當然,到了現在,法學界認為,有一些新的罪名也有點口袋化的趨勢,比如很多人悉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罪,也就是俗稱的幫信罪。

但是,為什麼會有這種兜底規定,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律有滯後

說人話就是,法律肯定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所以如果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那就會出現一種況。

某個行為況很嚴重,但是卻沒有合適的規定來作為對應。

現實中現的例子,非法經營罪,像是前兩年對於那些網路水軍進行整治,最後都落到了非法經營罪上面。

依據就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這個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也就是說必須獲得國家許可才能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所以網路水軍的頭頭們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市場秩序,被定了非法經營罪。

那同樣,勞務派遣也要有資質啊,也有準制度,這些老闆們沒有資質從事非法經營,嚴重擾市場秩序,那憑什麼就不能定為非法經營罪了呢!

人力資源市場難道就不是市場了嗎?

周雲的話讓霍主任目瞪口呆,或者說以前他從來沒有往這方面想過。

因為也不可能有人做這種調查,勞仲裁委和法院差不多,也是屬陀螺的,不一鞭子不會

那隻要沒人來提仲裁,就說明沒事啊,那就不需要主

沒話說了,徹底沒話說了。

周雲繼續道:“所以霍主任,這個事在法理上是能說通的,而現在,我們的證據都已經收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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