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包找到了......我就走了......”
人挎上包,結結地說了一句,就要轉往外走。
“你等一下!”許寧和沈警幾乎是同時開口,異口同聲。
想走?
可沒那麼簡單了!
許寧的脾氣還算不錯,但他從來不是逆來順。
今天純純就是無妄之災。
瘋人一進門,左一個據為己有,右一個非法侵佔,對著許寧又吼又,瘋狗都沒這麼瘋。
最關鍵是,還把小東這個孩子嚇得夠嗆。
然後你現在輕飄飄一句,連道歉都沒有就想走?
別的不說,就這鬧事一樣的做法,按尋釁滋事拘幾天毫無問題,就是較真不較真而已。
不過此時,沈警的面卻無比嚴肅。
許寧不可能對所有法條都悉,但沈警可以。
嚴格來說人的做法絕對達到了誣告陷害罪的標準。
首先,造犯罪事實是肯定的。
只是把包落在了店裡。可卻一直在強調,是許寧拿走了的包,並拒不還給。
這就是故意造事實。
而所告發的事足以讓許寧被追究刑事責任。
兩相合一,就構了誣告陷害罪。
不過,因為犯罪節輕微,這個案子通常會由公訴轉為自訴。
也就是說,許寧不追究,那就可以當事沒發生。
在沈警看來,這個人腦子不好歸腦子不好,但如果因為這件事就要坐牢的話,多有些懲罰過重。
所以他的想法是,儘可能讓這個人向許寧道歉,爭取得到許寧的原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然,你可千萬不要去低估一個千億富豪的能量。
“你的包找到了,但你之前的一系列做法非常不妥當。”
“如果你得到他的諒解,也就罷了。”
“如果你得不到他的諒解,那對不起,我就將秉公執法。”
有些話沈警沒必要說的太清楚,能不能聽得懂,就看自己的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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