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古代考公,商家子的趕考日常》第210章 鄉試(四)(2)

作者:百柒柒·8個月前

然而,若無法做到“法無例外”,談何公平公正?

他稍作思索,便找到了破題的切點: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守也。

他首先引用《尚書》中的“刑期於無刑”,論述法度乃治國之本;

接著對比商鞅“徙木立信”與張釋之“守法不阿”,強調司法獨立對於國家治理的重要

但在論述過程中,有一點必須格外謹慎,舉反例的選擇。

若要舉歷史反例,必須符合既定史觀,不能顛覆歷史定論。

譬如秦始皇殘暴、武則天非明主,這些都是歷朝歷代形的主流認知。

若貿然挑戰,恐怕鄉試都過不了。

當然作為有現代思想的人,林向安明白這是帶有極大的偏見。

畢竟歷史上但凡得罪天下讀書人,那真是聲名狼藉,被罵的狗淋頭,沒啥好名聲,畢竟歷史是讀書人寫的,帶有極強的主觀

此外,最重要的一點不得妄議本朝政策。

林向安心中已有清晰的答題脈絡,便提筆寫文。

到晌午時,他已寫好了試論,並檢查修改,確認無誤後,這才翻開判條。

判條所列案件大多是民間訴訟。

不管那個年代,無非就是這幾類:債務糾紛、婚姻爭執、財產侵害、商業欺詐、刑事案件。

但不同朝代的律法,卻能判出截然不同的結果。

林向安目一轉,便將目落在第一判題上:

甲借乙銀五十兩,立契為證。甲逾期未還,乙強牽甲驢抵債,甲告乙奪產。

乍看之下,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乙強行取驢,似乎也無可厚非。

可若論律法,問題就嚴重了。

據《大周律·戶律·錢債》規定:凡私債強牽掣畜產者,笞四十,追還主。

而在《大周律·戶律·違取利》中又載:若豪勢之人不經府裁決,私自強奪他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

律法條文清楚明白,乙雖有道理,但擅自手便犯律法,不僅討債無果,反倒要笞刑。

【笞刑,乃五刑之中最輕的一種,多用竹板、藤條或荊杖部或背部,以示懲戒。】

林向安心中有了決斷。

判案不僅要合法合理,也得兼顧理。

甲雖理虧,欠債不還終究不妥,乙違法在先,但討債的訴求亦不可忽視。

使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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