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按照規定來講,在送往指定的神病院後,強制醫療機構會定期對病人進行診斷評估,只有認為不再有人危險,不需要治療後,才會提出解除意見。
該意見再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後,病人就能恢復自由。
如此聽起來兩種宣判後果,似乎後者對於孫曉涵來講似乎是更好的選擇。
畢竟比起終生監,後者被判決強制就醫似乎還有希恢復自由。
如果你真的這麼想,那就大錯特錯了。
這些條例完全就像是聾子的耳朵,純擺設。
再想想孫曉涵所承擔的罪名吧!縱使那些都是百死有餘的人渣,但是畢竟也是人命。
將近五十多條人命!
哪個瘋了的醫療機構敢給孫曉涵出正常的診斷評估?法院那邊更是瘋了才會批准釋放。
萬一要是在外面再做出出格的事,那豈不是捅了馬蜂窩?
所有經辦人都要一擼到底,到時候哪怕想服滾蛋恐怕都是一種奢!
所以這也是專案組眾人們雖然都對孫曉涵這個小孩心生憐憫,但幾乎都是異口同聲的指出了應該定為‘教唆他人投毒’,同時建議檢察院從輕罰。
換句話來講,不定為故意殺人,就已經是他們這些警察們最大的溫了。
同時也是想讓省檢察院一起來承擔這個‘責任’。
按照辦案流程,這起省公安廳專案的後續,會直接移送給同級別檢察院。
在整個過程中,孫曉涵一共有三次能夠避免獄的機會。
第一次就是在公安局。
如果公安這邊定為不予起訴,那麼孫曉涵就可以立即解除羈絆,恢復人自由。
第二次是檢察院,如果檢查院能夠定為不予起訴,便能夠從輕罰,雖然可以免於起訴,但是孫曉哈還是能會留下相關記錄。
第三次就是在法院。
這也是拯救孫曉涵最後一次的機會,也是最難的機會。
到了法院這一步,再想著做出什麼免於刑事罰,或者判緩刑。那基本是絕不可能的事。
對於蘇銘來講,當這個案子從公安這邊移後。
無論是檢察院還是法院,他都再無左右的可能。
想要救下孫曉涵的一生,唯一的機會就是在公安偵辦階段就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才是最理想的結果。
不但能夠恢復人自由,更是最保險的方案。
毫無疑問,蘇銘就是在努力為其爭取這種結果。
然而在這起會議之前,他除了和石培出他的想法之外,他沒有和專案組任何人講述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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