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好聖孫:皇爺爺該退位了》第1115章 朱標也笑着附和(1)

作者:朕聞上古·8個月前

第1115章

朱標也笑著附和:“高熾心思細,做事穩,知道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先在蘆臺試點,拿出效再推廣,既堵住了反對者的,又讓百姓實實在在嚐到了甜頭。”

“現在各地員都在奏疏裡請求推廣鹽鐵新法,連一些南方的員,也說‘蘆臺模式可解地方鹽荒’,正是把新法推向全國的好時機。”

朱元璋沉片刻,目變得堅定:“你說得對!既然效這麼好,就不能只停在北直隸。那些靠鹽鐵謀私利的權貴,雖有怨言,可只要百姓支援,朝廷有了收,他們翻不起什麼浪!”

他當即拿起硃筆,對著侍吩咐:“傳朕旨意,命六部百司全力推行鹽鐵新法!”

隨後,老朱親自擬定聖旨,逐條明確推行細則:

其一,全國所有辦鹽場,自聖旨下達之日起,半年必須全面完“改煎為曬”的技改造。各鹽運司需在十日挑選通實務的員與工匠,組於二十人的學習隊伍,前往蘆臺鹽場系統學習曬鹽技,包括鹽田規劃、引海水道修建、蒸發池與結晶池設計、鹽收集與儲存等核心環節,蘆臺鹽場需全程提供技指導與實培訓。

學習隊伍返程後,需在一個月製定本鹽場改造方案,報鹽運司與戶部備案,改造過程中,朝廷將派工部專員分片巡查督導,逾期未完改造、或改造後鹽產量未達蘆臺鹽場同規模七者,鹽運使即刻革職查辦,相關責任人降級呼,且三年不得提拔。

其二,全國鹽、鐵兩大類商品的經銷權,全部嚴格參照蘆臺鹽場模式,實行“分割槽管控、公開招標”制度。

鹽按府、鐵按州劃定銷售區域,每個區域據人口與需求設定一到二名總經銷商名額,由各地鹽運司與鐵冶司聯合組織招標。無論南方商人還是北方商人,只要備繳納保證金(鹽類總經銷商保證金不低於一萬兩,鐵類不低於八千兩)、無欺行霸市劣跡、能按時履約供貨等條件,均可報名參與,嚴任何權貴子弟過私下打招呼、託關係等方式壟斷經銷權。

若發現權貴幹預招標、佔商人名額,一經查實,涉事權貴由宗人府或吏部嚴懲,相關鹽運司、鐵冶司員一併追責。

其三,都察院即刻立“鹽鐵督查司”,設督查使一名(從三品)、副使兩名(正四品),調三十名清正廉潔、悉財稅與商貿的史任職。

該司專門負責核查全國各地鹽場、鐵冶場的實際產量(對照報備產能與庫存)、終端銷售價格(是否符合朝廷定價上限)、稅銀繳納(是否足額按時上繳國庫)等關鍵環節,每月形核查報告上報都察院與皇帝。

一旦發現員與商人勾結虛報產量、瞞稅銀,或縱容商人哄抬價、囤積居奇等中飽私囊行為,一律從嚴置,涉事員直接革職,抄沒全部家產,全家流放三千里;涉事商人取消經銷資格,沒收保證金,列“商戶黑名單”,終不得參與鹽鐵經營,節嚴重者依法問斬。

其四,各地鹽運司、鐵冶司需在三個月,牽頭搭建起“鹽場/鐵冶場-總經銷商-分銷商”三級銷售網路。鹽場、鐵冶場負責將鹽、鐵統一配送到各區域總經銷商倉庫;總經銷商需在所在區域篩選合格分銷商,覆蓋轄區所有縣城與重要鄉鎮;分銷商需深村落、市集,確保偏遠州縣及山區百姓能過就近商鋪、貨郎等渠道買到平價鹽鐵。

各層級需簽訂明確的供貨與銷售協議,明確配送時效,鹽運司、鐵冶司每月查網路覆蓋況,逾期未完網路搭建、或偏遠地區百姓仍買不到平價鹽鐵的,地方主管員扣發半年俸祿,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者調離崗位。

聖旨一下,朝堂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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