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雖然初幾頭就要開衙,可是員們的心思並沒有收回,依舊沉浸在過節的氛圍中。
這樣清閒的氣氛,會一直持續到正月二十多,也就是元宵節之後十天,因為在正旦節放假三天,而在元宵卻是放假七到十天。
是放幾天,是有欽天監來定的,或許是過某種來確定,最後報皇帝批准。
正旦到元宵,相差不過十來日,員們自然也不會收心,認真理國事。
當然,像兵部這樣要的衙門會例外,畢竟涉及兵事都不是小事兒。
而且,各衙門也會在這段時間安排好人事值日,其他人則只是去衙門點個卯,然後就自由活。
不過這只是大部分衙門是這樣,除了兵部外,吏部和都察院這段時間也是非常張的,因為他們還要忙著京察。
明代京察制度建立之前,對京的考核主要採用考滿的形式。
但考滿制度偏重於員在該職位所做出的績,並且考滿三年一考,對員三考也就是九年時間才進行黜陟。
由於考滿週期過長,對貪婪不律的員,不能及時進行罷黜,中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員進行考察,來保證僚隊伍的純淨,京察制度便逐漸建立起來。
京察是對全京德行和能力進行的考察,旌別賢否,懲黜不法吏,整頓場風氣。
任何新生事都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明代首創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對京三十個月進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這就是京考滿制度的雛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規定每歲一考,九年為滿。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對京的考核方式,及考核週期進行了規定,五品以下京由其所在衙門堂對其填寫考語。
考核結果或是稱職之語,或是平常之語,或是為不稱職之語,三年為一週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員的任滿黜陟,由皇帝直接決定。
明初定製,“京考察,即行黜陟於考滿之時”,洪武時期以考滿形式對京進行考核,此時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說。
在經歷過一段對京無定期考察之後,至天順八年才又下旨規定,對京十年一察。
據《大明會典》記載:“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考察。”
考滿制度規定京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時不京或已改任它職,因此京十年一考察有不完善。
於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黃寶率先提出京六年或九年進行一次考察。
對此,弘治皇帝並未引起重視,自然也沒有因此就下旨。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複議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等人,重提京察週期過長,地方員三年京一次進行朝覲考察。
外武職員也要五年接一次考選,只有兩京五品以下員的考察十年才進行一次,間隔時間太久。
明孝宗對此也表示認同,但但依舊沒有下旨改變京察制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給事中許天賜以災變上奏,再次請求京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災變請求調整國策,其實在明朝中期就已經開始,也為改變國策的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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