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萬盛世》第1462章 無農不穩,無商不富(1)

作者:平行空間來客·7個月前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國曆代王朝為鞏固國家政權而向人民徵課財、呼力的制度。

賦,原指軍事上車馬軍需的徵調,後指對土地的課稅,即田賦,有時還包括人頭稅和資產稅。

役,亦稱徭役,即在統治者強迫下,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包括力役、雜役和軍役。

古代役重於賦,封建賦役的實質在於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點之一是過土地自由買賣以進行兼併,在田賦徵收上,長期以來是大戶的稅負遠輕於小戶的稅負,甚至大戶的稅負轉加於小戶上,這就助長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

役政方面,特權階級不僅自己不服徭役,並可蔭庇眾多投靠之戶,這正是歷代戶口逃亡的一大,逃亡戶的增多,未逃亡戶更賦役的重,其結果是相率逃散,鋌而走險。

從中唐以至明代的戶資列等問題,現著特權階層以下各等級民戶在賦役負擔上的相爭相持,其結果只能是上戶偏輕,下戶偏重,攤丁地以後的大小戶矛盾仍集中於畝稅的徵課。

先秦時期,百姓服役極重,《詩經》中不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許多關於役民築城的記載,特別是各國互相攻伐,軍役更為頻繁。

《周禮·大司徒》篇中規定各級地方有召民應役的職責,為此應經常保持戶口及馬牛車輛等的實況登記,徵調時貴者、賢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

春秋時期,土地私有制逐漸形,國家對土地的粟米之徵為“什一”。

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議齊國試行“相地而衰徵”,春秋後期,魯宣公十五年實行“初稅畝”即按平均產量規定一畝的稅率,以後為以收益為基礎的田賦稅制。

秦統一中國後,徭役極為苛重,激發了以陳勝、吳廣為首的農民起義。

漢初採行與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徵課,由十五稅一減至三十稅一,但徭役仍沿秦制。

男丁每年在郡縣服役一月之外,尚有正卒和戍卒的服役,不服役的納錢代役,稱為更賦。

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爭連綿,田租、戶調甚為混,兵役雜役尤極苛重。

隋唐前期,採用北魏至隋代已試行的均田制,在每丁田百畝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法。

租和調為三國以來田租、戶調的演進,庸則為役的絹、布納。

同時,實行府兵制,減除了徵調兵役的威脅。

但均田制亦如西晉佔田制,規定王公以下各品的永業田比平民的永業田多至十倍數十倍,加以豪強兼併,後來農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實亡,從而租庸調法也不能繼續下去。

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改行兩稅法,兩稅為地稅按畝徵糧,戶稅按每戶財產徵錢,各於夏秋兩季徵收,較能適應納稅能力。

但以後地方政府因軍政支出浩繁,對兩稅增添課額,加上各項徭役的派徵,人民負擔日重,民戶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潰。

到了宋元時期,或許因為田地落大戶之手,他們對田賦有有寬,但賦役更為複雜,特別是元朝時各種雜役苛派,看似田賦減,但元代的賦役負擔較宋代更重。

到現在明代,賦役制度有所改進。

賦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礎上,建立了黃冊和魚鱗冊相配合的戶籍地籍制,兩稅夏麥秋糧,帶徵、棉織品,由糧長負責催徵稅糧,減胥吏的作弊。

後來糧長權勢漸大,明王朝採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糧區數人充糧長的辦法。

役的方面,里甲、均徭、雜泛三類差役原系按戶資人丁況分戶等以區別承役的先後重輕,而編審戶等積弊難除,戶類上下倒置,里甲、解戶、庫子等役每因失職獲罪以致破家,於是投靠大戶以避苛役之風日益廣泛。

縱觀歷史,其實古代田稅都不算高,先秦時期十稅一已經是極限,之後二十稅一,十五稅一和三十稅一,已經將賦稅降到最低。

但王朝替依舊,本原因還是役的攤派不均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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