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朝歷史全解七聖樹王朝四十一帝》第474章 a時間線虞朝第十五君主瞽叟姚相:禁毒疏滯法理第十一則(2)

作者:愛吃雪蓮果小炒的紂王·2個月前

“諸公所論,皆有所本,妾益良多。妾以為,界定此‘毒’,或可從一個本點出發:看其是助人恢復、維持、提升自‘卡穆伊能量’的良迴圈,還是破壞、支、扭曲此迴圈,使人產生對外的病態依賴,進而招引‘五蟲’(尤以‘混蟲’、‘油蟲’為甚)淤積,敗壞整地氣。”

將議題與之前探討的“能量”與“五蟲”理論重新勾連,提供了一個獨特的哲學-醫學框架。

“譬如,”靈悅繼續道,“真正的醫療用藥,無論味如何,其目的與效果,應是輔助人能量系統糾偏扶正,重建平衡。其使用是暫時的、定向的、在明醫指導下的。而所謂‘毒品’,其本質是以強烈的、虛假的刺激或神麻痺,短暫地‘劫持’或‘支’人的能量迴圈,製造一種虛幻的‘充盈’或‘解。 長期使用,則導致人生髮、調節能量的機能廢弛,完全依賴外,能量迴圈淤塞、紊、枯竭,濁氣(對應‘混蟲’等)瀰漫,非但自形神俱毀,其散發的頹敗氣息,亦會汙染周遭環境(地氣)。至於癮後的種種喪德敗行,皆是此能量本被破壞後的外在惡果。”

頓了頓,看向眾人:“故此,界定‘毒’,可考量以下幾點:其一,是否極易導致難以自控的、反覆的求與使用(即,對應能量迴圈被劫持);其二,長期或過量使用,是否顯著損害人氣神,導致不可逆的心衰敗(對應能量迴圈被破壞);其三,其使用目的是否主要為追求虛幻快或逃避現實,而非基於明確的醫療糾偏需要。凡同時備此數項特徵之,無論其是否曾藥典,皆可考慮納‘毒’之範疇,施以最嚴格之管制。而對於確有醫療價值但潛在風險的‘毒藥’,則需建立如方才博士所言,基於明確病症、特許資格、準劑量、嚴流程的‘醫用管制通道’,使其在‘扶正’的軌道執行,嚴‘助邪’的歧途。此或可稱為‘藥用與毒用之辨,在乎扶正與助邪之間’。”

靈悅的闡述,以其深厚的“能量醫學”底蘊,為“毒”的界定提供了一個既原則強(是否破壞能量良迴圈),又作空間(醫用需嚴格區分)的清晰思路。提出的“”、“心損害”、“使用目的”三大考量要素,也極實踐指導意義。堂下許多原本爭執不下的員,聞之陷深思,覺得此論似乎能較好地調和“”、“用途”、“危害”等多重維度,為立法提供了一個相對圓融的法理基礎。

沈文度見狀,立刻將此番討論要點,尤其是靈悅提出的界定原則與考量要素,與眾人之前的觀點一併記錄,準備作為草擬第十一條中關於“毒”之定義部分的核心參考。一場關於如何為“毒”劃出清晰而合理法律邊界的激烈辯論,在太后的智慧點撥下,開始顯現出凝聚共識的曙

法條初定,毒濁有綱

餘杭,律典修訂館議事廳。冬日的在西斜,將堂眾人的影拉得細長,與地面上漸濃的寒意形對比的,是依舊熾烈而趨向凝聚的討論氛圍。靈悅那番關於“毒”之界定應基於“能量迴圈破壞、心損害、非醫療目的”的清晰闡述,如同在紛繁的荊棘叢中劈開了一條可行的小徑,為僵持不下的爭論帶來了突破的曙。堂下許多修撰,無論先前持何種立場,此刻都開始沿著這條理路重新思考,議論聲雖未止歇,卻多了幾分建設的探討,了許多無謂的爭執。

正當眾人就靈悅提出的幾項考量要素如何應用於不同已知“毒”,以及“醫用管制通道”該如何設計細則而展開新一辯論時,一直靜觀思辨的彭祖老人伏羲李丁再次緩緩起。他手持鳩杖,步履沉穩地行至廳中,目睿智而深邃,緩緩掃過全場,最後定格在座方向,也彷彿向了那無形卻可期的未來。

“諸公,”伏羲李丁的聲音渾厚如鍾,帶著一種穿表象的察力,“方才拙荊之言,點明瞭辨識‘毒’之本源在於其對生命能量迴圈之戕害。此乃判其。然,毒之策,非獨在‘判’,更在於‘治’。其治理之樞,前已議定於江蘇,此乃定其位。其界定之則,方才漸有共識,此乃明其界。然則,毒如治水,既需有疏浚之樞(江蘇),亦需有堅固之堤(法律)、分流之渠(醫用)、導引之向(教化)。第十一條,當為此項宏大治水工程,立下總綱與基座。”

他頓了頓,繼續說道:“此基座當有三重:一為宣示決心,昭告天下,毒之為害,國法不容,朝廷有絕之志;二為明確範疇,依方才所論能量戕害、癮、損害、非醫用之原則,界定何者為毒,並預留因時增補之餘地;三為確立樞機,明確以江蘇為毒最高統籌、決策、資訊、資源之中樞,賦予其制定國策、協調四方、監督執行之權責。至於如何‘築堤’(定罪量刑)、‘開渠’(醫管分流)、‘導流’(教化戒斷),此乃工兵之細務,可依此基座神,於後續專門律文、章程中詳盡規定。第十一條,貴在提綱挈領,指明方向,奠定法基,而非事無鉅細,包攬無。如此,方能使此條既有高度與穩定,又不失彈與適應,為後世應對毒變化、完善系,預留充足空間。”

伏羲李丁的發言,高屋建瓴,將第十一條的定位從作細則,提升到了“戰略總綱”與“法理基座”的高度,明確了其“原則、指導、預留空間”的特。這讓許多糾纏於量刑輕重、戒斷所如何設立的修撰豁然開朗,意識到第十一條的首要任務並非解決所有問題,而是為解決問題建立最本的法理框架與戰略方向。

雲逸那蒼老而獨特的聲音接著響起,帶著一種察世與法理平衡的沉靜:“彭祖老人所言甚是。立法如建房,第十一條乃棟樑主構,後續細則乃磚瓦門窗。棟樑需正、需固、需能承載未來之重。老夫以為,此條之文,當力求義正辭嚴,邏輯清晰,留有餘地。其核心,可概括為:毒為國策,害源必清;毒有界定,醫用有別;中樞在江蘇,統籌有方;細則待後定,法網漸張。 尤需注意,條文需明確‘毒’之界定標準,可參詳太后所提數端,但表述宜概括,以便將來將新出現之類似害人品納管制。同時,必須為真正、嚴格監管下的醫療應用,開一扇極其狹窄、但法理明確的‘小門’,以免因噎廢食,妨礙醫道。至於中樞職權,可表述為‘總領毒事宜,制定方略,協調資源,監督執行’,機構設定、權責清單,可另以詔令或章程定之。”

雲逸的補充,從立法技與未來適用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了第十一條的表述原則,強調了概括、預留以及對“醫毒之別”的謹慎理,與伏羲李丁的戰略定位論相輔相

瞽叟姚相端坐座,將父皇與上公的見解盡數聽心中,又知著堂下眾人氣息漸趨認同的流轉,心中已然澄明。他緩緩抬手,堂迅速安靜下來。

“父皇、上公之論,深得立法要。”姚相的聲音帶著明晰的決斷,“第十一條,確當為毒之總綱基座。著沈卿,即依今日之議,以父皇所定‘三重基座’為框架,參酌上公所言表述原則,並融太后所提界定要素之神,草擬第十一條正文。其文需:一、申明毒為國策;二、界定毒之基本特徵與範圍(預留增補);三、確立江蘇為毒最高統中樞之地位與核心職權;四、明確醫用與濫用之別,為醫用管制預留法理介面;五、申明絕、罰、戒斷、教化等細則,將依此條神另行制定。此條之要,在定方向、劃界限、立中樞、留餘地。”

“臣,謹遵聖諭!” 沈文度神一振,立刻與幾位核心修撰再次伏於案前,就著姚相清晰的五點指示,結合方才所有討論的華,開始字斟句酌地草擬條文。堂下其餘眾人亦從旁提供建議,對個別措辭反覆推敲,力求確。

約莫半個時辰後,文稿乃定。沈文度雙手捧帛,行至廳中,向座躬,朗聲宣讀:

“第十一條(毒總綱): 毒之為,戕害心,消磨意志,敗壞家國,乃文明大敵。虞朝厲行毒,以清濁源,以正風化。

一、 凡能致人癮癖難除,神形漸毀,敗德,非為療疾必需之,經朝廷勘定,列為。其目當公之於眾,並得因時增補。

二、 茲以江蘇為全國毒統中樞,總領毒方略,協調整合資源,督察四方執行,外事宜。

三、 之制、販、運、散,人吸食及非特許而持有、吸食,皆為國法所不容。其罪其罰,另依專律定之。

四、 確屬醫療必需之用,須經特許,明定劑量,嚴控流程,詳實記錄,違者以濫用論。

五、 國家當力行教化,揭毒害,設所戒斷,助人自新。之制,依本章程另定。

毒如醫國,貴在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此條為綱,細則為目,綱舉則目張。”

條文宣讀完畢,廳一片肅然。此條簡潔有力,既明確了毒的堅定立場(為國策),又給出了界定毒的核心標準(結合了靈悅的要素),確立了江蘇中樞的戰略地位,區分了非法濫用與嚴格醫療用途,併為後續所有工作(打擊、預防、戒斷、教化)預留了法律介面,完全符合“總綱基座”的定位。

“善!” 姚相沒有毫猶豫,肅然道,“此即《虞典》第十一條定稿。著玉工,即刻鐫刻!”

“遵旨!” 玉工領命,淨手焚香,於第十一方青灰玉版上,開始莊重鐫刻。刻刀聲在寂靜的廳堂再次響起,這一次,銘刻下的是虞朝向毒害宣戰的最高法律宣言與戰略藍圖。

稿

滿

使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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