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二百一十七節 符富捲入了調查工作(2)

作者:吹牛者·7個月前

“一等兵!你願意幫我辦事嗎?”

“報告長!為元老服務是我的榮譽!”符富按照套路大聲的說著。

“稍息!不用搞得這麼正式!”

“是,長!”

“我是仲裁庭的許可。”許可在仲裁庭屬於“借用”的份,沒有正式的頭銜。他在馬甲的要求下被暫時借到仲裁庭辦理這次的破壞軍婚案件,充當法

由於此案子是新得法律系走土著的開端,有必要慎重點對待。爭取一個法權威和土著可預見的平衡,之後就可以考慮用臨高自己的對土著法取代大明律了。馬甲專門召開了一次法學會的全會。就這個案件的法學理論、審理模式、適用法系和如何量刑進行了逐條的討論,以確保這一案件有“歷史意義”。

新得法律必須現的是統治階級――也就是元老院的意志。而元老院的終極目標是改造社會,也就是說,審判的目的是不簡單的懲罰,而是在“移風易俗“上。

首先,大家一致認為在管轄權問題上,這個案子還是走普通的法院程式為好,不宜貿然搞軍事法庭。這一方面要考慮社會效應和政治效果,另一方面沒有訴訟法典,貿然走軍事法院途徑難以服人,於法無憑。

在會議上,法學會經過討論認為形三個基本觀點:

第一,元老院並沒有頒佈相關的文法。那麼就應當本著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和罪刑法定的原則進行審判。那麼,還是以本地通行的習慣法或者大明律為基礎,進行裁判。

第二,應當立即在法庭審理後進行公開釋法,增進土著百姓對元老們法學理念的瞭解。

第三,趕制訂頒佈相關的法律。不教而殺謂之

大家認為,由於元老院至今沒有公佈過婚姻法或者民法典之類的法律,所以本案在沒有文法的況下適用大明律定罪是恰當的,至於量刑上可以由法裁量――而由於臨高法院系統應當講政治,再加上這個案子的重要意義,可以考慮引審判委員會制,將元老院部的過審委會討論的方式轉換為可被各方面接的判決。軍方要求嚴懲是有一定的合理的。

這樣做一方面對外確立了法律系統在土著中的權威,另一方面確立了元老院對司法系統的政治領導與思想領導,在當前政治背景下是可以接的。

總之,在審理中爭取一個法律權威和土著可預見的平衡,之後再考慮用新得法律取代大明律。

指導思想既然已經明確,下一步就是的經辦,馬甲借調了在報局工作的許可擔任法,由姬信擔任免費的辯護律師,而公訴人由安熙來擔任。

許可接到這個案子之後,決定親自到事發地點,也就是海兵的家鄉所在地來進行一番實地調查――按理說這不是他的事,但是安熙的辦事能力實在讓人不能放心。據他從海軍調取來計程車兵檔案,這個被人ntr計程車兵和夫都住在洋村。

許可決定自己親自出馬到洋村來進行實地調查,以確保這個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你認識這個人嗎?”他說了戴了綠帽子水兵的名字。

“報告長!認識,就是本村的。”

許可點點頭:“不用報告,就一般的說話好了。”

“是!”符富說,“這是個福佬――不,福建人。七八年前就到我們這裡來安家落戶了。開始是靠打短工過活,又開了幾畝荒地……”

“他老婆是什麼時候娶得?”

“是他從福建帶來得。”

“沒有孩子?”

“有過,都死了。”符富說。

“你看,一個出去好幾年計程車兵都比你訊息靈通!”許可帶著責備的神氣對駐在警說道,“你到這裡多久了?都在幹什麼?!”

“是,是,首長,小的……我,不是這村裡的……”駐在警這下急得汗如雨下,“小的――我剛來三個月……”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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