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明朝考科舉之窮山惡水出名臣》第242章 劉麽子案(1)

作者:大風起兮雲飛揚cxy·3個月前

解決完林二狗這個棘手案件之後,陳遠文開始將目投向了大明朝有關未年人犯罪方面的律法規定和判決,並對此產生了極為濃厚的研究興致與探索慾

畢竟在此之前,雖然陳遠文也接過不形形、五花八門的刑事案件,但像這次這般涉及到未年人違法犯罪之事卻還是頭一遭兒到。

他非常想弄清楚在大明朝堂所施行之律法當中,針對那些尚未年便已犯刑律之人究竟會作何定義以及如何量刑定罪等的一系列相關問題。

要知道林主事可是相當厲害且頗權威的大明專業刑偵人員,他自從進士及第,踏仕途以來一直都在刑部任職,兢兢業業幹了這麼多年,如此德高重又經驗老到的行家裡手實在是太難得了。

這不恰好趕上這麼個絕佳時機讓自己能夠當面去跟這位前輩虛心求教嗎?於是乎,陳遠文二話不說立刻就從腦海裡調出好幾個平日裡始終縈繞心頭,覺得不知道該怎樣判決為好的案例,向林主事討教起來。

第一個就是陳遠文曾經在網上看過的清朝的劉麼子案。

據聞,在乾隆四十四年,四川鹽亭縣有位9歲孩劉麼子,他向同村的一位同齡的小夥伴李子相討要胡豆,對方不給。劉麼子一怒之下,居然毆打李子相,導致李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規定,10歲以下殺人案,可以奏請皇帝裁決。四川總督於是將此事上奏,希能援引丁乞三仔案,為犯人減刑。

但沒想到,乾隆皇帝看到此案後,怒了。不但不同意援引丁乞三仔案,而且下旨斥責:若第因其年輒行免死,豈為法之平?況九齡即能毆斃人命,其賦兇悍可知,尤不宜遽為矜宥!”

用白話翻譯過來就是:如果年紀小殺了人就能免死,還有理王法嗎?況且他小小年齡就能打死人,可見本兇殘,更不能輕易饒恕,不然長大了還不上天?最後,九歲的犯罪人劉麼子被判絞監候(死緩)。

由此可知,統治者們對於未年人殺人案件十分重視,打擊力度較大。

陳遠文丟擲這個劉麼子案,是因為《大明律》規定,其對未年人犯罪的理主要繼承自《唐律疏議》,並延續了中國古代“恤”的立法原則,強調對未年人的寬宥與教化,而非單純懲罰。

《大明律》在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上,基本沿用了唐代的三段式標準,並配套了“收贖”、“上請”等特殊制度。

?七歲以下?: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無論犯有何罪,均不加刑罰。若有人教唆其犯罪,則追究教唆者的責任。

?七歲以上至十歲以下?:犯謀反、謀大逆、殺人等應死刑的重罪,需“上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決定是否減免;犯盜竊、傷人等罪,可適用“收贖”制度,即用財贖罪。

?十歲以上至十五歲以下?: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收贖”;犯死罪(如謀反、殺人等),則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通常會因年齡因素獲得減等罰。

林二狗案原本按照律例屬於十歲以上至十五歲以下年齡段的犯罪,屬於犯死罪,本需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節特殊,因為被迫害反抗意外致死,所以上請減免。

而劉麼子案按照律例屬於七歲以上至十歲以下年齡段的犯罪,屬於殺人應死刑,按照規定必須“上請”皇帝裁決。

陳遠文諮詢林主事,如果刑部遇到劉麼子案將會給出怎樣的上請判決?

林主事聽完,思索了一會兒,嚴肅道:“這案例中的劉麼子雖然年紀小,但毆打致人死亡,若輕易免死,恐難服眾。且小小年紀便如此兇悍,上請時應如實向陛下稟報,依陛下之意,大機率會判絞監候。”

陳遠文微微點頭,那就是明朝和清朝的判決意見一致了。

他又丟擲一個案例:“曾有位十二歲孩,因家中貧困了富商錢財,按照《大明律》,十歲以上至十五歲以下犯盜竊可‘收贖’,但富商堅持嚴懲,此事該如何理?”

林主事捋了捋鬍鬚,思索片刻道:“律法既定,‘收贖’制度不可廢。可讓這孩家中籌措相應財贖罪,同時對他進行教化,讓其明白是非對錯。若富商依舊不依,可曉之以理,言明律法本意是寬宥與教化,非單純懲罰。”

陳遠文聽後,心中對大明朝未年人犯罪律法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林主事還介紹,雖然《大明律》有上述原則,但在案件中,司法員仍會結合犯罪機、節及社會影響進行裁量。

例如,若未年人犯罪手段極其惡劣、主觀惡深重,即使年齡較小,也可能被從嚴理,如上述的劉麼子。

此外,《大明律》還現了“明德慎罰”的思想,對未年人犯罪注重預防與教化。在司法實踐中,朝廷對十五歲以下的未年人止使用刑訊供,以保護其心。同時,朝廷還發展出專門關押未年人的“年監獄”,實行“輕重不許混雜”的管理方式,現了對未年人的特殊保護。

總而言之,《大明律》對未年人犯罪的規定,是以年齡為基準、以寬宥為核心、以教化為目的的系統制度,深刻反映了儒家“仁政”思想對古代法律的影響。??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