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東莞夜總會當保安》第1088章 正能量的外殼(1)

作者:李雨晨·1個月前

雲省,經偵支隊辦公室。

雨下了一整夜,到早上還沒停。

窗玻璃上蒙著一層水霧,外面的天灰濛濛的,像一塊擰不幹的抹布。

曹麗娜坐在雙屏電腦前,桌上一杯速溶咖啡已經換了第三杯。

菸灰缸裡堆著幾個菸頭,平時不怎麼,但今天凌晨兩點到現在,煙盒已經癟了一半。

面前攤著十幾份材料——派幣的伺服溯源報告、資金流分析、幾個活躍地推的訊問筆錄、省廳法制剛反饋回來的法律適用意見書。最上面那份是林國棟批下來的:此案暫不做立案理,繼續偵查,等待法律適用意見。

門被推開。

小林端著一杯熱茶進來,看見曹麗娜的臉,把茶放在桌上。

“法制的意見回來了。還是那四個字——無法定。法制那邊翻來覆去討論了好幾,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全拿出來比了一遍,結論都一樣:套不上。”

“傳銷罪那一條呢?組織、領導傳銷活罪。”

“法制說得很明確——”

小林把意見書翻開,指尖點在用紅筆圈出的一段話上。

“該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備‘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資格’這一要件。派幣不存在這個要件,門資格是免費獲取的。使用者僅需下載APP並每日點選即可。沒有門費,傳銷罪的客觀構要件就不立。”

“王副長專門在意見書後面附了一段話。他說他研究了你們遞的地推培訓大綱,這個盤子從一開始就把‘免費’做了制度防火牆。不是事後補救,是設計之初就焊死了。”

曹麗娜把那杯冷掉的咖啡端起來一口灌下去。苦的味道在舌蔓延開來。

“詐騙罪呢?虛構事實瞞真相,讓他們誤以為點閃電就能賺兩百萬。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法制的意見是——詐騙罪的核心在於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分財產。派幣目前沒有造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使用者沒有投錢,沒有被騙走任何財。就算宣傳的未來收益不實,那也不是詐騙罪的‘虛構事實’,而是投資領域的誇大宣傳。”

“除非你能證明運營方在收了使用者錢之後跑路。”

“法制老周的原話——‘不收費的盤子怎麼認定佔有故意?他佔有了什麼?佔有了你的時間?你的注意力?那資訊網路傳播行為,不非法佔有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

“更套不上。沒有非法集資行為,沒有資金池,沒有保本付息承諾。使用者沒有投資金,不存在非法吸收的資金來源。廣告收是第三方支付的上架推廣費用,屬於合法經營所得。”

小林把意見書翻到最後一頁。

“幾個省的經偵同行也反映,這類盤子在全國多地都有出現,同樣的困境——明眼人一看就是騙局,但法律上楞是定不了罪。他們甚至針對‘拉人頭計酬’梳理了所有上線人員的返佣記錄,結論是如果未來轉型為付費模式並符合三個要件——”

“立刻就能構組織、領導傳銷活罪。現在只能先盯。”

曹麗娜靠在辦公椅上,盯著電腦螢幕上麻麻的訊問摘錄。

前幾個月在雲省周邊幾個地市陸續傳喚了幾個派幣的活躍地推,訊問筆錄翻來覆去都是一個調子。

調出一份筆錄,放大在螢幕上。

被訊問人是一個縣城開列印店的,一邊幫人影印份證一邊拉人頭。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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