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蜀國滅亡的根本原因》第133章 法治弛廢,綱紀崩摧(1)

作者:wfz2652097·6個月前

都城破後的第三日,鄧艾率軍進蜀漢宮城。在堆積如山的檔案中,他發現了一卷泛黃的竹簡,上面是諸葛亮親撰的《蜀科》殘篇。竹簡上的字跡力紙背,“賞不遠,罰不阿近”八個字尤其醒目——這曾是蜀漢引以為傲的法治基石,如今卻與散落的錦緞、斷裂的玉圭一起,了王朝覆滅的註腳。

司馬昭在讀到這卷殘篇時,提筆在旁批註:“諸葛丞相立法如斤斧,後世執斧者卻化為鈍刀,蜀之亡,非無法,而在法之不行也。”

蜀漢的滅亡,從來不是缺制度設計,而是法治的弛廢與綱紀的崩摧。從諸葛亮“科教嚴明,賞罰必信”到後主時期“法令滋彰,而巧偽滋甚”,短短數十年間,這個曾以“法治”安邦的政權,一步步淪為“有法不依、賞罰不明”的混之局。當規矩不再約束權力,當公正讓位於私怨,亡國的種子便已深埋。

一、《蜀科》的理想與現實的裂痕

建安十九年(西元214年),劉備平定益州後,諸葛亮與法正、劉、李嚴、伊籍共同制定《蜀科》,為蜀漢的法治奠定了基。這部法典的核心是“限權”——既約束百姓,更約束權貴。諸葛亮在《出師表》中強調“宮中府中,俱為一,陟罰臧否,不宜異同”,便是《蜀科》神的現:哪怕是皇室宗親、功勳舊部,違法必罰。

最典型的案例是馬謖之死。建興六年(西元228年),馬謖因失守街亭被斬,諸葛亮“為之流涕”,卻仍堅持“軍令如山”;同時,他自貶三級,以“用人失察”承擔責任。這種“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執行力度,讓《蜀科》在蜀漢初期擁有極高的權威。史載當時“蜀民,雖嚴刑峻法,不敢怨懟”,正是因為法治的公正贏得了民心。

但《蜀科》的生命力,依賴於執法者的堅守。諸葛亮去世後,蔣琬、費禕尚能恪守“依法治蜀”的原則:蔣琬任大司馬時,其弟蔣斌因“私放死囚”被彈劾,蔣琬主將其貶為庶民;費禕執政時,宦黃皓試圖干預司法,被費禕當庭斥責“越權干政,當付有司論罪”,黃皓因此收斂多年。

裂痕的出現,始於陳祗任侍中。陳祗為迎合後主,開始“曲法徇私”:後主想為寵妃胡氏之父封侯,按《蜀科》“非功不封”的規定應駁回,陳祗卻以“陛下恩寵”為由破例;黃皓的親信違法盜賣糧,本應斬,陳祗卻改為“杖責五十,復原職”。這些作看似小事,卻像第一縷裂,讓《蜀科》的權威開始鬆

到了姜維與黃皓爭權時期,法治徹底淪為權力鬥爭的工。姜維為排除異己,羅織罪名構陷反對北伐的員,如將尚書令陳祗的堂弟陳裕貶為庶民,理由竟是“非議軍事”;黃皓則利用司法報復政敵,曾誣陷郡太守羅憲“通敵”,若非劉禪昏聵中尚存一清醒,羅憲幾乎被死。《蜀科》中的“疑罪從無”“證據為王”等原則,早已被拋諸腦後。

二、賞罰顛倒:激勵機制的全面崩塌

法治的核心是“賞罰分明”——讓守法者得償,讓違法者懲。但蜀漢晚期的賞罰系,卻陷了“顛倒錯”的境地:有功者不賞,有過者不罰,甚至“有功者罰,有過者賞”,徹底摧毀了吏與百姓的行為準則。

先說“有功不賞”。南中督護霍弋,在景耀年間平定永昌郡數民族叛,“斬首千餘,穩定南疆”,按《蜀科》應“晉爵封侯”,卻因未依附黃皓,僅被象徵地“賜絹百匹”;東太守羅憲,堅守永安抵東吳侵,“糧盡兵疲而不退”,戰後竟被調往偏遠的武陵郡,理由是“恐其功高震主”。這種“有功反遭猜忌”的氛圍,讓將士們“戰則心寒,守則意懶”。

更嚴重的是“有過不罰”。安關守將蔣舒,開城降魏導致要塞失守,其家人按律應“連坐死”,卻因黃皓收其賄賂,竟“免予追究”;後主的寵臣胡烈,在負責軍需時“剋扣糧草,中飽私囊”,導致前線士兵“飢寒迫”,事發後僅被“貶為庶人”,不出半年又被召回宮中任侍中。這種“權貴違法不究”的現實,讓百姓對法治徹底失,當時民間流傳的歌謠“蜀法如紙,權貴如虎”,便是最直白的控訴。

最荒誕的是“賞罰顛倒”。姜維在段谷大敗,“士卒死者數萬,糧草損失殆盡”,按律應“革職問罪”,卻因後主偏袒,反被“加督中外軍事”;而反對北伐的譙周,只因上書勸諫,便被“貶為散騎常侍”,變相剝奪了參政權力。這種“以帝王喜惡定賞罰”的作,讓《蜀科》徹底淪為文——既然守法未必得賞,違法未必罰,誰還會把規矩放在眼裡?

賞罰機制的崩塌,直接導致了“吏治腐敗”。地方員“以搜刮為能事”,如犍為太守何祗,上任後“強佔民田數百畝,掠民為妾”,卻因“歲私錢十萬繳予黃皓”而運亨通;軍隊將領“以保命為首要”,如沓中守將句安,在魏軍進攻時“未戰先降”,竟被曹魏封為“列侯”,訊息傳回蜀地,將士們“皆曰:‘戰不如降,守不如逃’”。當“守法者吃虧,違法者得利”為常態,整個政權的執行邏輯便已扭曲。

三、司法腐敗:從“明鏡高懸”到“暗箱作”

諸葛亮時期的蜀漢司法,曾以“公正明”聞名。當時的廷尉(最高司法)張裔,“斷案如神,不徇私”,有“蜀鏡”之稱。史載有一次,張飛的養子張苞因“酒後傷人”被告上法庭,張裔依法判其“杖責五十,賠償醫藥費”,諸葛亮得知後“嘆曰:‘廷尉守職,吾無憂矣’”。

但到了蜀漢晚期,司法系統已徹底淪為“暗箱作”的工。黃皓與陳祗把持廷尉府,任命親信擔任司法員,導致“獄訟不公,冤獄叢生”。當時的廷尉孟,本是清廉正直之士,卻因多次反對黃皓干預司法,被羅織罪名“免歸田”,其職位由黃皓的姐夫陳裕接任——此人本是個市井無賴,竟能執掌全國司法,可見當時的司法腐敗已到了何種地步。

司法腐敗的第一個表現是“賣鬻獄”。有錢有勢者,哪怕犯下滔天大罪,也能過行賄罪。蜀郡豪強張裕,因“私通曹魏,洩”被捕,按律應“凌遲死”,其家人向黃皓行賄黃金百斤,竟被改為“流放南中”;而無權無勢者,哪怕清白無辜,也可能被誣陷定罪。都平民李信,因得罪黃皓的家奴,被誣告“盜掘皇陵”,未經審判便被“斬於市,家產抄沒”,百姓“敢怒而不敢言”。

第二個表現是“政治審判”。司法了排除異己的武。姜維的部將趙廣,因反對黃皓干政,被誣告“謀反”,雖查無實據,仍被“賜死獄中”;本土士族代表譙周,因力主“休養生息”,被羅織“誹謗朝政”的罪名,險些獄,最終靠同僚力保才得以倖免。這種“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審判,讓士大夫們“人人自危,不敢直言”。

第三個表現是“刑訊供”。為了快速定案,司法輒對嫌疑人嚴刑拷打,導致“冤假錯案遍地”。南中地區有個李恢的小吏,因不願參與太守的貪腐活,被誣陷“貪汙軍糧”,在獄中“被拷打三日,無完”,最終屈打招。這種“以刑代法”的作,讓百姓對司法系統徹底失去信任,史載當時“蜀人遇冤,寧赴江蹈火,不願告”。

當司法不再是“正義的最後防線”,而了“權貴的工”,這個政權便失去了最後的道德基。百姓不再相信“王法”,士兵不再相信“軍功”,員不再相信“守”——整個社會的規則系徹底崩塌,只剩下“弱強食”的叢林法則。

四、法治與人心:不可逆轉的崩塌

鄧艾在都城的監獄裡,發現了一份特殊的卷宗:上面記錄著蜀漢最後十年的冤獄數量,竟高達三百餘起,是諸葛亮時期的二十倍。卷宗的最後,有個不知名的獄卒寫下一行字:“法弛則民離,民離則國亡,此理之必然也。”

這行字,道破了法治與亡國的關聯。諸葛亮的《蜀科》,本質上是在世中重建“規則”——讓百姓相信“努力耕作便有收”,讓士兵相信“勇殺敵便有封賞”,讓員相信“清正廉明便有前程”。這種對“規則公平”的信念,是比糧草、軍隊更重要的“民心凝聚力”。

而蜀漢晚期的法治弛廢,恰恰摧毀了這份信念。當百姓看到“守法者肚子,違法者富貴”,便會“棄農從盜”;當士兵看到“死戰者無賞,投降者封侯”,便會“臨陣倒戈”;當員看到“正直者遭貶,諂者升遷”,便會“同流合汙”。人心的離散,從來不是突然發生的,而是在一次次“規則被破壞”中,一點點冷卻、化,最終變“事不關己”的冷漠。

所以,當鄧艾的軍隊翻過山嶺,當鍾會的大軍兵臨城下,蜀漢的百姓“簞食壺漿以迎魏軍”,士兵“風而降”,員“爭獻降策”——不是他們不故土,而是這個政權的法治早已背叛了他們,讓他們看不到堅守的意義。

蜀國滅亡的本原因,在“法治弛廢”中找到了最終答案:一個不遵守自己制定的規則的政權,一個讓公正讓位於私權的政權,一個失去民心信任的政權,其滅亡只是時間問題。正如《管子》所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程式不正,儀表不端,則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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