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武遺詔開始北美建國》第40章 改良版的國野制(1)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5個月前

也就是說,國與野的差別,並不是簡單的城與野外之別,而是帶有政治歸屬及文化歸屬的整概念。

比如在永樂十年被分派到東洲衛所將領,過勘探開拓尋找合適的地方,修建衛城、千戶城,而隨行的軍戶餘丁則居於城中,或居於衛城、千戶所城旁邊的村落。

然後,以衛城或千戶所城為中心,統轄周邊的若干村落,形一個城鄉共同

目前的東洲,土著部落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

按朱高燧頒佈的王令,皇明趙國的單個國民沒有置單個土著的特權,只有皇明趙國的文武員才有按照其職權範圍置土著的權力。

東洲土著不屬於任何趙國的國民私有,而是直屬於趙國,是趙國治下的一員。

即便這些土著並不認為他們是到趙國統治的,但朱高燧定下的規矩就是這樣——防止濫殺土著,引起土著對抗。

畢竟,據朱高燧頒佈的防疫條例,未經批准的土著與不戶籍的趙國賤民一樣,不能在趙國治下擁有土地,且不能在城擁有房產,其子沒有進鄉鎮社學或府縣書院進學的資格,沒有進做工、經商的資格,也沒有參加科考做伍從軍的資格。

只有東洲土著部落的酋長或村落的村長、長老,或他們授權指定的土著,經過防疫篩選後,才有資格與趙國的國民在互市點進行貿易,或進趙國的城池遊覽與學習。

“國野制看似簡單,但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孤決定把國野之別套戶籍制,以戶籍區分國民、野人,劃定兩者的地位。”

朱高燧擔心直接說被他改良後的國野制,會讓李默等四人無法理解,便特地提到了戶籍制度。

自永樂十五年皇明趙國建立之後,朱高燧效仿大明朝廷五府、六部等衙門,設大都督府,由他本人直管趙國軍務,另外設六署等衙門管理趙國的其他事務。

與此同時,他頒佈了屬於皇明趙國的戶籍制度,讓戶署給趙國每戶自耕農頒發戶

上詳細記載此戶人家的田產數量,以及所應承擔的田賦額度。

由於一切從零開始建立制度,所以朱高燧是直接施行了改良的一條鞭法與攤丁畝之制。

對專門靠種地為生的自耕農而言,趙國沒有額外的雜役與丁稅,只有田賦。

至於自耕農去經商,或置辦手工作坊,做這些事涉及到商業與手工業,所以需要按規定繳納商稅、工稅。

朱高燧與朱棣都明白,東洲趙國雖名為國,名義上是位同一省的大明藩國,但實際上等於一個獨立的小朝廷。

朱棣准許朱高燧在藩地施行與大明朝廷不一樣的制,比如戶籍制、兵役制、科舉制等等,只不過在總上不能違背《大明律》、《皇明祖訓》。

歷史上的《大明律》律文簡於唐律,但其立法技上較之更為細,例更趨完善和科學,其立法神也遠比唐律、宋律更加嚴格,以至於對後世影響深遠。

朱高燧制定的這種戶制度與大明一樣,對每戶百姓所承擔的田賦加以明確,算是對趙國百姓私人財產的一種保護,推行起來並沒有遇到阻力,甚至得到了移民的強烈支援。

那些移民到東洲的大明的底層百姓,再得到趙國頒佈的全新戶之後,便可以踏踏實實在土地上耕作,不會再輕易遷徙。

如此一來,有耕地者將按照戶上的田賦額度來納賦,有效避免了地方吏中飽私囊,或納稅不均等問題。

在實行戶制度之時,朱高燧在趙國境也施行大明朝廷的黃冊制。

所謂黃冊制度,需要配合“里甲制度”來推行,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只不過朱高燧改良了這一制度,以一個移民村為一甲,村長就是甲長,再以五個移民村為一個裡,這五個村的村長流當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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