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入獄?我直接整頓監獄法則》第279章 回到312監舍(1)

作者:唱跳rap籃球·3個月前

第279章

回到312監舍,鐵門在後合攏的瞬間,林燃才允許自己脊背鬆垮半分。

他走到自己鋪位邊,從枕頭底下出個扁平的鐵皮盒子——那是之前藏煙用的,現在空了。

開啟盒子,裡面是幾頁折得整整齊齊的稿紙,邊緣已經磨得起

紙是從閱覽室順出來的過期報紙的空白邊角,鉛筆是找老趙頭借的,寫禿了就用小刀削,現在只剩下拇指長的一截。

林燃在鋪上盤坐下,把稿紙攤在膝頭。

紙上寫滿了字,麻麻,有些地方塗改了又寫,墨跡疊著墨跡。

標題用稍大的字寫著:《論運輸毒品罪中“明知”要件認定困境——兼談個別化量刑的實踐可能》。

這是他在過去幾天零碎時間裡斷斷續續寫的東西。

白天勞時在腦子裡打腹稿,晚上熄燈後藉著窗外探照燈掃過的幾秒亮,趴在鋪上寫幾個字。

進度慢得像螞蟻搬家,但框架已經搭起來了。

引言部分引了刑法第347條,運輸毒品罪的構要件。

這部分他寫得最順——前世癱在床上那十年,他把刑事訴訟法、刑法總則分則翻來覆去啃了無數遍。

那些條文幾乎刻在腦子裡,雖然這時的刑法連第五修正案都沒出來,和林燃前世悉的的大相徑庭,但這樣也好,他掌握的是未來刑法理論的修正方向,此世丟擲來,更有前瞻,更引人注意。

條文、倫理還好。

難的是案例分析。

他需要舉出三個“真實案例”,來論證“明知”要件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題。

第一個案例他用了前世在新聞上看過的一個案子——貨車司機幫人運貨,貨裡夾帶了毒品,司機堅稱不知,但法院以“應當知道”推定其主觀明知。

第二個案例,他模糊理了一個邊境地區的案子,說理部分寫得格外詳細,重點論述了在“控制下付”偵查手段中,線人或特人員導行為的邊界問題。

第三個案例......他停住了筆。

鉛筆尖懸在紙面上方,半天沒落下去。

第三個案例,他準備寫自己的案子。

但怎麼寫?

直接喊冤?那這文章就廢了。譚副院長那種人,每天收到的喊冤信能摞山,看都不會多看一眼。

得繞。

用學探討的包裝,把案拆解法律爭議點——特人員單線聯絡的程式瑕疵、接過程缺乏第三方見證、證提取鏈的斷裂可能、還有最關鍵的那個問題:當一個“臥底任務”本就是陷阱時,被陷阱的人,其“明知”該如何認定?

林燃盯著稿紙,眼神有些空。

他想起2000年6月12日那個悶熱的下午。市局旁三層小樓,二樓那間沒有標識的辦公室。姚永軍遞過來的證件,那張微胖的、戴著眼鏡的“政治幹部”的臉。還有那句“組織需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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