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入獄?我直接整頓監獄法則》第282章 這一次(1)

作者:唱跳rap籃球·3個月前

第282章

這一次,他沒猶豫。

他開始寫一個“虛構”的案例:某青年甲,警校畢業生,在畢業前夕被“上級部門”秘招募,執行一項針對販毒團伙的“控制下付”任務。

任務過程中,青年甲在不知況下,攜帶了裝有毒品的品前往指定地點,隨後被捕。

審訊中,青年甲申辯自己是臥底,但負責聯絡的“上級”神秘消失,檔案中無此任務記錄。最終,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其有期徒刑十年。

寫到這裡,林燃停了筆。

手指有些抖。

不是害怕,是某種更深的東西——彷彿把那段模糊的記憶,從裡活生生剜出來,攤開在紙上。

他閉上眼,緩了幾秒。

再睜開時,眼神已經冷了。

他繼續寫分析部分。筆尖在紙面上劃出沙沙的聲響,在寂靜的監舍裡,像春蠶啃食桑葉。

他論述“特”與“犯意引”的界限——當偵查機關的行為已經不是在“發現犯罪”,而是在“製造犯罪”時,由此取得的證據,其合法該如何認定?

他討論“主觀明知”的推定規則——在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的況下,僅憑其“應當知道”就定罪,是否違反了“疑罪從無”的原則?

他甚至還引了幾句國外判例,都是前世啃書時記下來的,現在模糊理了出,但觀點是鋒利的。

寫到建議部分時,天已經黑了。

監舍裡沒開燈,只有窗外遠高牆上的探照燈偶爾掃過,在紙上投下短暫的斑。林燃就著那點轉瞬即逝的,一個字一個字地寫。

他提出“主觀惡分級評估”——把運輸毒品的行為,按行為人的主觀惡幾個等級:明知且積極追求、明知但被參與、應當知道但存在合理懷疑空間、確實不知但存在重大過失。

他又提“證據鏈完整審查”——在涉及特手段的案件中,要求偵查機關必須提供完整的、可驗證的證據鏈,來證明行為人的主觀明知,而不能僅憑“常理推定”。

最後,在結語部分,他引用了貝卡利亞那句話:“刑罰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防止犯罪者再犯,並威懾其他人。”

寫到這裡,他停了筆。

整篇文章,五千多字,用了整整二十頁稿紙。手指因為長時間握筆,關節已經磨出了水泡,一就疼。

他靠在牆上,仰起頭,看著漆黑的天花板。

腔裡有什麼東西在翻滾,熱得發燙,又冷得刺骨。

這篇文章,是他丟擲去的餌,也是他藏在紙裡的刀。

,就看那條魚,咬不咬鉤了。

............

第二天放風時,麻桿蹭到林燃邊,聲音得極低,幾乎沒

“燃哥,老程那邊有信了。”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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