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提式大明朝廷》第771章 萬曆二年的御前財政會議(中上)(1)

作者:肥鳥先行·5天前

第771章 萬曆二年的前財政會議(中上)

穿越前蘇澤對於法律並不是很瞭解,也不清楚檢法分離的背景,他也很好奇,李一元和戴才是怎麼搗鼓出這套東西來的。

蘇澤向戴才問道:「戴寺卿,能詳細說說這個公訴制度嗎?」

改革事關大理寺,戴才也是改革的主要參與者,他點點頭,向蘇澤解釋什麼做公訴制度。

蘇澤看向戴才。

戴才立刻說道:「蘇檢正,李閣老之意,是仿效訟師之制。」

果然,蘇澤繼續聽著戴才說道:「如今縣衙審案,縣令既查證又裁決。這易生偏頗,且縣令政務繁重,難以細究。」

「故設公訴人,專司刑案查證。」

蘇澤問道:「公訴人歸屬何?」

戴才答道:「擬設於大理寺下,稱檢察署」。各縣派駐檢察,專責刑事取證。」

「他們不涉民事,只辦命盜。偽等刑事重案。」

蘇澤又問:「如何取證?」

戴才說:「檢察須依《刑案查勘則例》行事。現場勘驗。格填寫。人證問詢,皆留文書。」

「證據齊備後,撰寫訴狀,提縣衙。」

「縣令據此開庭,聽兩造辯論,然後裁決。」

蘇澤思索片刻:「這與訟師何異?」

戴才搖頭:「大有不同。訟師為私利,公訴人為公義,所以李閣老稱之為公訴」,是代表百姓提起的訴訟。」

「且公訴人取證權由朝廷授予,可調閱薄冊。傳喚人證。尋常訟師無此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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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繼續解釋:「此舉一則可免縣令獨斷,又查又審,縣令免不了先為主,我大理寺覆核的冤假錯案,一半來自於縣衙腐敗,另一半就是源於此。」

「二則刑案查證專業,專司其職則更加通,不像是縣令乃是科舉所取,未必通刑名。」

「三則縣令可專注審斷,提升效率。縣令主管一方,事務繁重,有的大縣積的案件多達五年,民冤不得,民怨沸騰,如此一來,審案速度可以大大加快。」

蘇澤慨,李一元戴才的改革聽起來有些天馬行空,但是仔細一想確實是現實發展的需要。

這是人口增長和治安力增加後的必然結果。

而且正如戴才說的那樣,縣令是科舉選上來的,對於法律未必通,很多地方案件審理都落在吏員手裡。

檢察制度設立後,案件只需由檢察蒐集證據並提起公訴,縣令則只需依照律法條文宣判,工作力將大大減輕。

這麼說,檢察的出現,幾乎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這也是近代國家都有檢察機構的原因。

蘇澤又問道:「檢察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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