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需要學習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制度系,那麼要學的就只有經營手段了。
永樂朝對安南的控制之所以失敗,歸結底是不敷出,虧本太嚴重;歐洲人的民統治能夠在全世界範圍鋪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他們的民地政策可以盈利。
民地盈利,則又有很大一個原因,是類似於東印度公司這樣的代理人模式。
東印度公司首先考慮的是盈利,其次才會考慮持續開拓民地,而開拓更多的民地,又是為了更多的盈利——只有這樣的“利滾利”,才是可以維持的。
“京華十六條”裡那麼多關於商業的條款,就是為此而設。甚至包括其中政治意味很濃的一些條款,本質上來說也是為了能保障這些盈利。
但高務實知道,不管是英國還是荷蘭的東印度公司,都有一點是他不能隨意學的,至在安南不能隨意去學。
這一點,做掠奪式民地政策。
比如說英國東印度公司很長時間在印度莫臥兒王朝保持著零關稅的特權,這一點高務實就沒學。雖然“京華十六條”完全出自高務實的決定,但他卻給安南留了一點安——京華也要全面繳納百分之一的稅。
歷史上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在掌握了印度的政治和軍事大權之後,很快便以掠奪取代貿易,為其獲利的主要手段,高務實認為那正是他們覆滅的開端。
當時東印度公司政權在握,便迫不及待地利用它來實現最大限度的掠奪。公司每征服一地,就掠奪國庫、敲詐王公貴族。
1757年,東印度公司攻陷孟加拉首府穆爾希達德後,從孟加拉王公西拉傑的國庫中搶走價值370萬英鎊的財寶。隨後,東印度公司扶植米爾·賈法爾為孟加拉的傀儡統治者。米爾·賈法爾又“賠款”100萬英鎊,向加爾各答的英國商人支付50萬英鎊。這些財富甚至超過了東印度公司全年貿易的總和。
最開始的和平經商方針被擯棄,戰爭、領土擴張,增加稅收等取而代之,東印度公司看起來收益更了,卻也已經一步步走向死亡。
發戰爭、民、掠奪、販賣片……東印度公司在從事著高額利潤的買賣同時,由於競爭消失,部的腐敗也日益加劇。
自1764年克萊武為孟加拉總督以後,“公司曾經彬彬有禮的職員,如今都變得極為狂暴、貪婪;東之間相互勾結,賄賂競選;董事會也完全為沒有領導能力,無法實現有效統治的、紛爭不斷的機構。”
當時東印度公司的職員個個都開始中飽私囊、私自積累財富。據英國議會的一項報告表明,1757至1766年間,東印度公司職員收到的禮高達217萬英鎊。18世紀中後期,在印度服務的厚“報酬”,使其公司票不僅被視作一種常規投資,而且是能讓自己或親屬前往印度發財的資本。
這些況如果讓高務實來評價,就是“從商業公司到腐敗王朝的蛻變”。
如果要作一些不太恰當的類比的話,這就好比韃清關之前的戰鬥力和關之後的戰鬥力,短短十年二十年左右,就能從巔峰跌落谷底;又好比金田起義、永安封王時的太平軍和定都天京後的太平軍,本不用十年,就墮落得沒法看了。
所以,高務實不打算讓京華集團走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老路,他要學的主要是東印度公司的“前半生”。
那麼東印度公司的“前半生”,行事特點究竟是什麼呢?
是保持商業競爭、維護商業聲譽,同時堅持利潤優先而不陷無休止的瘋狂掠奪。
以上種種加在一塊兒,可以用高務實非常悉的五個字來形容:可持續發展。如果一定要再多兩個字,那就是:堅持可持續發展。
殺取卵、竭澤而漁,一定不是高明的統治,只有認認真真地為了割韭菜而種韭菜才是。
所以高務實一邊掌握安南的軍政大權,一邊又給安南建立南北二港,同時還允許莫茂洽與京華集團合作經商,凡此種種,無一不是“為了割韭菜而種韭菜”。
不惟如此,高務實還生怕京華集團缺乏競爭、缺乏活力,把金港作為貿易自由港來打造——位於北方潡河河口的新港口(大致就是後世越南的海防市)可不是這種純自由港,因為北方部分他要保證莫氏以及莫氏相關的舊安南勢力能夠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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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漸漸寫到“改革深水區”了,越寫越慢了真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