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莫名其妙沒了靜的澳門挖寶行還是沒有實質進展,但卻引發了重大的輿。
英法兩國政府拒絕直接談判東西方文換事宜,轉而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推《關於歷史文化產國歸屬的公約》(簡稱《羅馬公約》),試圖以“國際規則”固化其非法佔有。
提案全稱為《關於歷史文化產國歸屬與保護的公約(2025年修訂案)》(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Transboundary Ownership and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2025 Revision),由法國牽頭起草,英國、德國、義大利等12國聯署。
公約表面宣稱“保護人類共同文化產”,實則過三條“致命條款”為當年列強非法佔有文背書:
“時效取得原則”(第7條):締約國境任何於2005年1月1日前(即《羅馬公約》簽訂前20年)過“合法易”、“捐贈”或“戰爭繳獲”獲得的他國文,自獲得永久所有權,不後續國際爭議影響;
“善意持有例外”(第12條):若文原屬國無法提供“明確所有權證明”(如2005年前的方登記、易契約),則視為“無主財產”,由現持有國繼續保管;
“保護責任優先”(第18條):止現持有國因“歷史爭議”限制文出境展覽或研究,否則將被列“文化產保護不力國家”黑名單,限制其參與國際考古專案。
附件B清單排除“戰爭劫掠”認定範圍:凡經拍賣行、古董商轉手即視為合法易。
在公約前言中,過定義,設立“文原籍國追索視窗期”,僅限2005年後非法出口文,架空了UNESCO 1970公約。
爭議解決機制被設定為強制提國際文仲裁院這一新設機構,其中歐法佔席位80%。
英國外大臣在聯合國發言時宣稱:“《羅馬公約》是對‘文明傳播者’的致敬!19世紀的探險家們將埃及的紙草、中國的經卷帶回歐洲,是為了讓全人類共智慧。今天的公約,正是要讓這些‘文明的種子’在更安全的土壤中生長”,並稱“文全球化保管優於民族主義訴求”。
《泰晤士報》配合發文《從金字塔到紫城:西方如何守護人類產》,列舉大英博館“儲存”中國文的“功績”,稱“若強行索回,這些瑰寶可能因保管不善損毀”。
法國文化部長在黎召開新聞釋出會,展示盧浮宮修復的敦煌壁畫殘片:“法國用百年時間修復了這些被掠奪的藝品,讓它們重獲新生。公約的意義,是防止‘文化掠奪’的悲劇重演——但前提是,我們要承認歷史中的‘善意’”,並表示“藝無國界,強索文將危及盧浮宮人類文明燈塔”
《費加羅報》社論:“拿破崙的禮?不,是文明的饋贈!”
《世界報》發表社論《當中國想要“收回”時,我們在守護什麼?》,暗示中國“民族主義緒”可能破壞文的全球共。
德國外部發布《歷史文化產的法律邏輯》白皮書,強調“2005年前的易符合當時的國際法”,建議設立“贖買基金”(實際定價權在西方)。
《明鏡週刊》發文:“紫城曾拍賣宮藏珍寶,誰才是掠奪者?”
柏林國家博館舉辦“綢之路的饋贈”特展,將中國新疆出土的漢代綢與德國收藏的敦煌經卷並列展出,標註“德國學流中心1902年購於喀什”。
國國務卿在安理會發言:“我們支援過法律手段解決爭議,但必須尊重各國的歷史”。國務院宣告:“私人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包括博館藏品”
CNN專題:“中國追索文=共產革命2.0?”
《紐約時報》發表評論《公約背後的文明對話》,稱“中國應理看待歷史,將力放在文保護而非‘追討’上”,同時報道國史森尼博館計劃與中國合作舉辦“秦漢文明展”(實為換取部分未公開文的研究許可權)。
日本外務省發言人稱:“日本從未參與19和20世紀對中國的文掠奪,公約的簽署符合我國‘和平國家’立場。”文化廳白皮書:“日本儲存的唐是東亞共同產”
NHK紀錄片:《正倉院——超越國界的唐代文明膠囊》
《讀賣新聞》卻料:“東京國立博館近年過‘民間捐贈’獲得多件中國明清瓷,均標註‘2005年前購於上海’——恰好在公約的‘時效’範圍。”
俄羅斯文化部長在聖彼得堡表示:“俄羅斯支援公約對‘歷史事實’的尊重,但西伯利亞地區出土的中國唐代金銀,應依據1858年《璦琿條約》確定歸屬。”(注:《璦琿條約》是不平等條約,俄以此為據侵佔中國東北領土與文。)
克里姆林宮發言人在回答有關記者提問時表示:“文歸屬是歷史學家議題”
奧地利以“音樂之都”維也納收藏的唐代琵琶(1908年購於北京)為例,稱“公約保護了小國的文化產”;比利時則強調其皇家館收藏的宋代瓷“從未離開過歐洲”,暗示“中國無權索回”。
中國國對《羅馬公約》的反應呈現“英分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