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說,功利主義是針對立法者提出的要求?”
邊沁點頭道:“當然。你還記得功利主義者的四項立法原則嗎?”
作為一名倫敦大學畢業生,亞瑟當然記得邊沁著作中的重要論述。
他開口道:“第一,以犯罪行為造的後果為依據,決定最終的判罰標準。
第二,判斷後果好壞的標準是所有相關者的快樂和痛苦的變化,也就是犯罪行為導致的每個個的變化作為道德判斷的基礎。
第三,同等考慮所有相關者的快樂和痛苦,此標準不因親疏遠近產生變化,也不因權力、地位、財富等客觀條件而改變,每個相關者都應按照同一標準考慮。
第四,文立法應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幸福來自於自然、政治、道德、宗教四個方面。”
邊沁笑著拍了拍亞瑟的肩膀:“小夥子,普通人可以分不清立法和倫理的區別。但你是一名執法者,你必須得分辨清楚。
立法與倫理兩者雖然都是以幸福為目的,但不是所有違反倫理的事都應當到懲罰。
所有的懲罰本都是惡,如果它應當被允許使用,那隻能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惡。
在懲罰時,應儘可能達到四種目的。
第一原則是無罪,即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儘可能防止任何罪過的發生。
如果這種罪過不能杜絕,那麼就採用第二原則,運用懲罰手段的不同,迫使此類犯罪人在犯罪時選擇危害較小的罪過,而不是危害更大的罪過。
比如因財引發的搶劫罪,雖然我們不能絕搶劫罪,但是我們判搶劫罪流放,而判殺人罪絞刑,用懲罰手段不同的方式達到令犯罪人不至於因為搶劫而去行兇的結果。
第三是止罪,要儘可能減犯罪行為和懲罰手段造的社會損害。
第四是惜刑,要以最小支出行事。”
說到這裡,邊沁見亞瑟似乎陷了掙扎的沉思,他笑著說道:“亞瑟,你要理解法律,特別是法律的缺陷。
這世界上永遠不存在完的法律,但是我們可以追求完的法律系。
這或許就是你這樣的人,存在於這個世界的意義。”
亞瑟抬起頭著他:“邊沁先生……”
邊沁道:“我已經老了,沒幾年可以活了。但是你不一樣,你還年輕,你要堅強的在這個世界上活下去。
你那天在治安法庭上做的就非常好。你可能不知道,我還在《威斯敏斯特評論報》上為你撰寫了幾篇評論。
雖然你未必喜歡,但我這個老頭子現在能做的也就只有這些事了。
小夥子,你從前總說你不認同我,但是我沒告訴你,我這個老頭兒卻非常的認同你。
我常說,在一個法治政府裡,一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的服從,自由的批判’。
我再找不出比你在治安法庭上的那場演講更為標準的踐行了。
好多人和我說,他們懂功利主義,但在我看來,他們懂個屁的功利主義!
他們記得我說過‘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斷是非的標準’,但是卻忘記我還說過‘不懂得什麼是個人利益而去談論社會利益都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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