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第135章 民法十策?卷四?丁五策?安夷之策(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2個月前

丁五策?安夷之策

題解:孫武曰:“因地制宜,因勢而變,乃制勝之道。” 此語乃行軍作戰之至理,推及邊地治理,愈顯深意、愈關要。

邊地地疆陲,各族邊民雜居共,世代繁衍,各族皆有其世代相承之婚姻嫁娶、財產繼承、節慶禮儀、喪葬祭祀等習俗。此等習俗,深植各族文化之,關乎邊民之信仰、與尊嚴,乃各族邊民份認同之核心。

若無視民族之異,強推劃一之制、獨行單一之規,輕忽乃至否定數民族之習俗,則必致民心相悖、嫌隙滋生,激各族之矛盾,邊地穩定之基,難治邊安邊之偉業。

邊地之安,在於順俗;夷民之服,在於存異。故立順俗安夷之策,循孫武“因地制宜,因勢而變”之制勝睿念,秉“和而不同、寬仁待夷”之治邊準則。

明定對數民族婚姻、繼承等諸類習俗,凡不違大吳律法、不害社會秩序、不損他人合法之益者,一律許其保留、不予干預,敬各族邊民之習俗選擇與文化信仰。

令司法卿主研習各民族習俗,知其文化忌、行事規範、價值之念,審理涉數民族相關案件時,兼大吳律法與民族習俗,靈活置、審慎裁決,避因習俗之異致誤判、激矛盾。

此舉顯朝廷寬仁之治,敬民族之異、容文化之繁,聚各族邊民同心,“順俗而安夷,和而不同”之治邊目標,固邊地各族團結之基,鑄邊地長治久安之屏障。

順俗者,順民心也,非順陋習也;安夷者,安邊疆也,非安源也。此策之妙,在以寬仁之心待各族,以務實之舉順其俗,以律法之尺規範之,以融合之策凝聚之。

司法卿稔各族習俗,不妄加干預、不徇私偏袒,以適配之法解糾紛,使邊民親見公正、暗;部落長老主傳揚良俗、摒棄陋習,引邊民守規向善,使習俗凝聚族群之力、非滋生矛盾之由。

各族邊民因策而相知、因俗而相融,無族群之隔、習俗之嫌,唯有助人互助、同心守邊之誼。

邊地之固,在各族同心;各族同心,在俗得其所、夷得其所。順俗安夷之策,非一時之權宜,乃長效之治道;非表面之舉措,乃深骨髓之治理理念。

其使草原之牧歌與田埂之耕聲相映,使各族之習俗與朝廷之律法相融,使寬仁之風吹遍邊地每一角落,使團結之深植各族民心之中。

火把節之,照見者非獨歡慶之容,更有各族同心之前路;草原婚禮之禮樂,奏響者非獨喜慶之章,更有邊地安寧之讚歌;集市之往來,傳遞者非獨產之易,更有各族融之深

順俗宗旨

順俗安夷之要,首在明宗旨、定初心。

宗旨者,立策之魂;初心者,順俗之本。

若宗旨不明,則順俗失向、舉措失據,如逆水行舟,難達順俗安夷、凝聚民心之效;若初心不固,則順俗流於形式、敷衍塞責,甚者強行干預、背離民意,非但不能安夷,反激民族矛盾、離散民心,背離“順俗安夷、和而不同、固邊興邦”之本懷。

順俗安夷之宗旨,當以順俗為核心、以安夷為目標、以寬仁為準則、以團結為本,貫穿習俗界定、司法適配、習俗研習、糾紛置、文化保護、長效保障之全過程,為本策之本矩度、施政之行綱領,不容毫釐之差、忽之怠。

以順俗為核心者,守“因地制宜,因勢而變”之念,敬數民族習俗之多樣與獨特,不強求劃一、不暴干預,許各族邊民保留自世代相承之習俗,顯對民族文化之包容與敬重。

以安夷為目標者,借順應習俗、敬差異之舉,解民族隔閡、消矛盾嫌隙,使數民族邊民朝廷之寬仁與關懷,安心紮邊地、安居樂業。

以寬仁為準則者,秉包容開放之心,待各族習俗一視同仁,不歧視、不排斥,兼律法底線與民族律法威嚴與民族包容之有機統一。

以團結為本者,借順俗安夷之舉,聚各族邊民之心,促各族和睦相、互幫互助,“同心守邊、共興邊地”之強合力。

順俗核心原則

順俗安夷之規,乃順俗有序、安夷有效之關鍵,不可率意而為、隨意置,更不可背離律法、縱容陋習。

必以嚴謹之原則為支撐、為導向,以務實之理念為指引、為遵循。若無原則可循,則順俗無序、舉措失當,執行者無規可依、無矩可守,易生干預過當、縱容陋習、司法失當等弊,難達“順俗安夷、和而不同”之核心目標。

其核心原則有三:一者曰“順俗而不違律”,二者曰“尊重而不縱容”,三者曰“適配而不強制”。此三者相輔相、辯證統一、缺一不可,共構順俗安夷之堅基,貫穿順俗安夷全流程。

順俗而不違律者,明定順俗之界,對數民族習俗,凡不違大吳律法、不害社會秩序、不損他人合法之益者,予以敬重、許其保留;凡背律法、害社會、損他人權益之陋習,堅決制止、規範,不縱容、不姑息,守律法底線不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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