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
如果我引“見義勇為”這個特殊因子呢?
如果我能過庭審辯護,推司法解釋的延,將【在見義勇為過程中,面對不法侵害人的持續糾纏與反抗】這一特定境,補充解釋進無限防衛權的適用範圍呢?
張偉的眼神瞬間亮得嚇人。
是的!
我要做的,不是在“故意傷害”裡找藉口,而是直接修改“正當防衛”的門檻!
我要利用【言出法隨】,賦予“見義勇為者”一把尚方寶劍!
我要讓法律承認:當一個人而出維護正義時,他所面臨的風險和力是巨大的,因此,法律賦予他的防衛權,應當是無限的!
哪怕對方只是猥,哪怕對方只是推搡,但只要你是在阻撓見義勇為,只要你是在對抗正義,那麼見義勇為者的反擊,就應當被視為行使無限防衛權!
這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它不違憲!
它符合《憲法》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正義的本質!
他要把“見義勇為”補充進正當防衛的法條裡!
只要是正當防衛,那就是無罪!
不過僅僅只是無罪辯護?
不!
這只是第一步!
如果僅僅是幫林父洗罪名,那也太便宜那個躺在地上的垃圾了。
明明是他猥瑣人在先,被人制止了,竟然還有臉起訴人?!
無恥至極!
按照現行法律流程,即便林父無罪釋放,那個猥瑣男大機率也只是被另案理。
起訴他什麼?猥罪?
且不說他剛開始猥就被林父制止,屬於節較輕,單就他被林父打輕傷二級這一點,法在量刑時就極有可能對他從輕發落,甚至判個緩刑都有可能!
畢竟在很多法眼裡,“你都被打這樣了,也算是到懲罰了”。
憑什麼?
行善的人要被法律制裁,先作惡的人,憑什麼還能輕判?
另案起訴,張偉不信任其他律師的水平,直接就在本案中張偉自己反訴!
反告他什麼?
反告他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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