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開始記錄都市貓的愛情》庄公·四年(2)

作者:月之暗面有多黑暗·20天前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並立乎天下。

古代諸侯有會盟、朝聘的規矩,開口說話必定稱“先君”以通往,然而齊、紀之間無話可說,無法並存於天下。

故將去紀侯者,不得不去紀也。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為若行乎?曰:不得也。

因此要除去紀侯,就不得不滅掉紀國。如果有賢明的天子,齊襄公能這樣做嗎?不能。

不得則襄公曷為為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緣恩疾者可也。

既然不能,那齊襄公為什麼這樣做?因為上面沒有天子,下面沒有諸侯之長,循著先祖的恩怨去復仇是可以的。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在這一年六月的乙丑日,齊侯(齊國國君)為紀伯姬舉行了葬禮。

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之也。何爾?其國亡矣,徒葬於齊爾。

按照慣例,外嫁的夫人(非本國國君正妻)去世通常不記載葬禮,但這裡為何特別記錄?是因為紀伯姬的國家(紀國)已經滅亡,只能在齊國(異國)草草安葬,這是值得諱(同)的況。

此復讎也,曷為葬之?滅其可滅,葬其可葬。此其為可葬奈何?復讎者非將殺之,逐之也。以為雖遇紀侯之殯,亦將葬之也。

這裡提到的“復仇”是指齊國曾滅紀國(為先祖報仇),但即便如此,對於紀伯姬這樣的“可葬者”(無辜的親屬),仍應給予葬禮。復仇的件是敵國君主或政權(“可滅”),而非無辜的婦人(“可葬”),即使遇到紀國國君的靈柩,也應予以安葬。

秋七月。

秋季七月,無特殊事件記載。

冬,公及齊人狩於郜。

冬季,魯國國君(公)與齊人(指齊侯)在郜地進行狩獵活。此“齊人”實指齊侯,因與仇敵(齊國)共同狩獵,不符合禮制,故《春秋》以“人”稱之以示貶斥。

核心要點:紀伯姬的葬禮:因紀國滅亡,作為外嫁夫人在齊國被安葬,現了對無辜者的同與禮制的變通。復仇與禮制的平衡:復仇針對的是敵國政權,而非無辜婦人,強調“滅其可滅,葬其可葬”的原則。魯國與齊國的關係:魯國國君與齊侯共同狩獵,被《春秋》視為不合禮制的行為,反映了當時諸侯國之間的複雜關係與禮制規範。

公曷為與微者狩?齊侯也。

魯莊公為何與地位低微的人一起狩獵?因為對方是齊侯。

齊侯則其稱人何?諱與讎狩也。

齊侯本應稱“齊侯”,為何稱“齊人”?這是為了避諱魯莊公與仇人一起狩獵。

前此者有事矣,後此者有事矣,則曷為讀於此焉譏?

此前此後魯莊公與齊侯都有往,為何唯獨在此事上譏諷?

於讎者將壹譏而已,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讎狩也。

因為對於仇人,只需譏諷一次即可,所以選擇其中最嚴重的況來譏諷,而最嚴重的莫過於與仇人一起狩獵。

於讎者則曷為將壹譏而已?

對於仇人,為何只需譏諷一次?

讎者無時,焉可與通;通則為大譏,不可勝譏,故將壹譏而已,其餘從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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