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武遺詔開始北美建國》第14章 【附錄】《聖洲大明宗藩條例》(下)(1)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15天前

第八章 藩國防務與護衛規則

第三十九條 各藩國所設“藩國防衛軍”,其質僅為守土安民之地方武裝,非朝廷經制之師。

第四十條 藩國防衛軍之糧餉、軍械、被服,實行“雙軌供給制”,其中糧餉、被服由藩國自備,軍械由朝廷兵部撥付;除非朝廷授權,否則藩國不得私造火;凡私造火或甲冑超出定額者,或私藏者,一經查實,即刻削爵除國。

第四十一條 嚴藩王私下招攬江湖豪傑、退役邊軍及亡命之徒充作家丁、義子。

第四十二條 藩王護衛額度嚴格限制在三百人以,且須造冊報兵部備案;藩王護衛僅負責王宮門及親王出行儀仗,不得配備弓弩、火銃等遠端殺傷;凡發現藩王豢養死士、私兵超過五十人者,視同蓄意謀反,繡衛可先行拿問,再行奏報。

第四十三條 若遇海盜侵擾、土著叛急軍,藩王可調藩國防衛軍敵,無需請示朝廷,但須在戰後向朝廷詳陳戰況。

第四十四條 藩國雖有權開拓未開化之地,但嚴攻擊其他已朝廷冊封之土司、部落或鄰國。

第四十五條 凡發千人以上規模之對外征伐,須提前三個月向朝廷兵部提《征討方略》,闡明出兵理由及預期戰果,經廷議批准頒下敕書後,方可興師;擅自興兵致生邊釁者,無論勝敗,藩王削爵一級,藩國防衛軍指揮使斬首示眾。

第九章 考與獎懲

第四十六條 朝廷設立“藩國考司”,隸屬都察院,專責考核諸藩政績;考核分為“歲察”與“大計”兩種;歲察每年一次,由駐藩史負責,重點核查錢糧收支、刑名案件及軍備狀況;大計每三年一次,由朝廷派遣欽差大臣會同六部堂赴各藩國實地考評,綜合評定藩王治績,分為“卓異、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等,考核結果直接決定藩王之賞罰。

第四十七條 凡連續兩次大計被評為“卓異”者,賜“卓異鐵券”一面,賜藩王歲俸加倍三年,所增俸祿須用於修繕境四廟(注4)、學校及孤老院;朝廷於京師立“忠藩碑”,刻其姓名事蹟,以彰其德;若藩國開疆拓土千里以上,且安置流民萬戶者,除上述賞賜外,特許藩王京覲見時行“半禮”,賜紫城騎馬,以示殊榮。

第四十八條 實行“墾與教化”專項獎勵;藩國境荒地開墾率每年遞增一以上,且新增戶籍人口中漢人佔比過半者,朝廷免除該藩國當年應繳賦稅一半,並撥付專項銀兩獎勵藩王及有功員;藩國府學學子在京城會試中,每有一人中進士,朝廷賜藩國圖書一部含《永樂大典》副本選,並賜“文治昌明”匾額一方,懸掛於藩王宮正殿,以此激勵諸藩崇文重教。

第四十九條 凡大計被評為“不稱職”者,予以“切責”;首次不稱職,由皇帝下敕書嚴厲申斥,罰去歲俸三分之一,限期一年整改;連續兩次不稱職,罰去歲俸三分之二,暫停世子襲封資格,勒令世子留京讀書反省;連續三次不稱職,視為“昏庸誤國”,朝廷將強制將其改封至貧瘠荒僻之地,或削去親王爵位降為郡王,其封國由朝廷直接派流暫管,直至選出賢能繼承人。

第五十條 設立“紅黑簿”制度;巡藩史須建立藩王言行檔案,凡藩王有民如子、捐資救災、平定叛等善舉,記“紅簿”;凡有強佔民田、濫殺無辜、寵信佞、違背祖訓等行為,記“黑簿”;紅簿積滿十功,可抵黑簿一過;黑簿積滿三過,無論藩王爵位高低,即刻召還京師,圈於高牆之,廢除其封國,子孫降為庶人。

第五十一條 嚴懲“民與貪墨”;藩王及其親屬若仗勢欺百姓、強買強賣、侵吞賑災錢糧,一經查實,不分親疏,一律按《聖洲大明律》從嚴懲;輕則削爵罰俸,重則革去宗室籍,貶為庶人;若藩王縱容家奴、護衛無故打死平民,家奴、護衛須抵命,藩王削爵,貶為庶民,若其世子未參與,可降等襲爵,但須戴罪立功。

第五十二條 推行連坐責任制;藩王任命本國六曹員及有功將士,若有員在任犯貪贓枉法之罪,藩王須承擔連帶責任,罰俸半年;若有員謀反,藩王知不報者,同罪論;不知者,削爵一級;反之,若有為一代名臣或名將,朝廷除賞賜藩王外,另賜藩王“知人善任”金牌一面。

第五十三條 針對藩國財政之獎懲;藩國若能過海外貿易實現財政自給自足,且連續五年無需朝廷協餉者,朝廷允許其留存應繳賦稅之五,用於擴充防衛軍裝備或興修水利;若藩國財政長期虧空,依賴朝廷輸超過十年者,朝廷將收回其礦產開採權,並由戶部派遣專員接管藩國財政,藩王僅保留名義統治權,直至財政扭虧為盈。

第五十四條 確立“後評價”制;藩王薨逝後,朝廷禮部依據其生平事蹟擬定諡號;治國有方、保境安民者,賜諡,如“獻、靖、莊”,配藩國太廟;庸碌無為者,賜平諡,如“康、溫”;暴無道、致生民變者,賜惡諡,如“厲、煬、靈”,並剝奪其神主藩國宗廟資格,僅能供奉於別室;諡號之好壞,直接關乎該藩王一系在宗室中的聲及後世子孫之政治前途,以此警示在位藩王慎終如始。

【】

注1:二祖是聖明太祖高皇帝朱元璋、聖明世祖文皇帝朱棣。

注2:皇位繼承七大序列

第一序列:嫡子嫡孫

大行皇帝駕崩後,若朝無儲君,須立嫡子或嫡孫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子或皇太孫;年未加冠者,雖為嫡出不得立;庶母所生者,雖年長不得立。

第二序列:庶子庶孫

若無已加冠的嫡子嫡孫,須立庶子或庶孫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子或皇太孫。

第三序列:嫡弟庶弟

若無已加冠的皇子皇孫,實行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弟;若無嫡弟,方立庶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弟。

第四序列:堂侄堂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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