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司法改革綱要》出臺。改革的核心目標是:提升司法專業,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
改革的容包括幾項。
完善司法程式。制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明確從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的每一個環節的程式規則。程序正義的理念,開始深人心。
建立律師制度。過去,律師數量極,主要集中在幾座大城市。大多數老百姓打司,請不起律師,只能自己上陣。改革綱要提出,要在五年將律師數量增加三倍,實現每個縣都有律師事務所。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貧困群眾打司,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由國家指派律師免費代理。這一制度,讓窮人也能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提升法專業素養。規定所有新任法必須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必須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必須經過至一年的崗前培訓。現任法中不符合條件的,分批進行培訓補課。
1973年,第一起行政職案在最高法院審理。
案件發生在蘇門答臘島的一個縣。縣長張德培,任職三年,政績平平。他不貪汙、不賄,但也不幹事。
上級佈置的工作,他轉手批給副局長;群眾反映的問題,他批示“請相關部門研究理”;檔案堆在案頭,能拖就拖,能推就推。
三年間,這個縣的教育、醫療、道路、水利等民生工程,幾乎原地踏步。群眾怨聲載道,多次向上級反映。
上級派人調查,張德培拿出厚厚一沓批示檔案,證明自己“做了工作”。
1973年,新任省長上任後,第一站就到這個縣調研。看到的況讓他震驚:縣城的道路還是十年前的土路,一下雨就變爛泥塘;學校的校舍是危房,牆上有拳頭大的裂;村民喝的是河水,旱季時渾濁不堪。
省長回去後,責監察部門對張德培進行履職調查。調查結論是:張德培沒有貪汙腐敗,但存在嚴重的行政不作為、懶政怠政問題。
案件被移送至法院。這是南洋第一例員因不作為被起訴的案件。
庭審中,張德培的辯護律師說:“我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做出突出政績,但也沒有違法違紀。不作為不能構犯罪。”
檢察反駁:“員的職責是什麼?是拿著國家的俸祿,為百姓做事。佔著位置不幹事,就是失職。
失職造嚴重後果的,就是職。法律不僅要懲治貪汙腐敗的員,也要懲治佔著位置不幹事的員。”
法院最終認定,張德培犯翫忽職守罪,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免去縣長職務。
主審法在判詞中寫道:“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那些只想當不想幹事、只想攬權不想擔責的員,法律不容,人民不容。”
這個判例,震了整個僚系。各級員意識到,不幹事也是犯罪。行政效率由此大幅提升。
1974年,另一類案件引起了虞嘯卿的高度關注。
加里曼丹島陸的一個縣,地方宗族勢力深固。當地的族長、長老把持著村裡的土地分配、糾紛調解、婚喪嫁娶,儼然是“土皇帝”。國家的政策到了這裡,必須經過宗族這一關,否則寸步難行。
最嚴重的是一個“劉家寨”的村子。劉姓族長劉德厚,七十多歲,在村裡說一不二。
國家推行土地確權,他帶著族人不讓丈量隊進村;國家推廣農業技,他說老祖宗的法子最好,不讓農技員進田。
國家搞義務教育,他把學校大門鎖了,說娃不用讀書。
縣裡多次派人做工作,劉德厚都不買賬。有一次,縣裡一個年輕幹部進村宣傳政策,被劉德厚人轟了出去,還放話:“劉家寨的事,姓劉的說了算。外人管閒事。”
事鬧到省裡,省裡又報到中央。虞嘯卿批示:“法治面前,沒有法外之地。”
案件最終進司法程式。檢察機關以妨礙公務、擾社會秩序罪,對劉德厚及幾名骨幹提起公訴。
”。重尊該應,統傳的會社人華是解調族宗“:說師律護辯的厚德劉,時審庭
”。治法從服須必統傳但,統傳重尊家國。牌箭擋的法違為能不統傳。上之律法家國於駕凌能不解調族宗“:駁反察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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